破产重整程序中逾期申报债权问题研究
2022-04-19

问题的提出


破产法第48条[1]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在实践中,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现象并不鲜见。如果说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逾期申报影响的更多的是自身的利益,那么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逾期申报则有可能还会影响到重整计划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本文尝试分析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背后原因以及法律效果,并对完善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制度提出笔者的建议。


问题的解析


一、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效果


(一)我国《破产法》下的逾期申报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并不会导致债权的消灭,而仅是影响债权人的受偿,除非债权人明确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破产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破产法第100条第3款规定:“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我国破产法上述规定表明,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不会导致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实体受偿权灭失。


而在程序上,破产法第56条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将承担因补充债权申报而增加的成本,并且需要承担丧失部分表决权、异议权的后果。尽管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逾期申报可能的不利后果,但是这一后果实际上对债权人的影响并不大。比如,债权人需要承担逾期申报债权审查和确认的费用,但是,一般来说,此类补充审查和确认费用并不会太高,而且实务中破产管理人也未必真的要求逾期申报债权人承担相关费用。更重要的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往往会根据账面金额对未申报债权依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进行预留,债权人即使逾期申报债权,依然可以获得与按期申报债权人同等的清偿比例。以国内进行破产重整的52家上市公司为例,这52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中明确为未申报债权预留偿债资金的就有20家[2]。其中,*ST盛润重整案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申报债权38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补充申报债权9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还有7家债权人向*ST盛润补充申报债权。*ST盛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经审查确认的补充申报债权额高达14,537.81万元[3]。既然逾期申报债权对债权人能否受偿影响不大,就必然会导致债权人缺乏按期申报债权的动力和压力。


(二)比较法上的逾期申报


比较法上,对破产程序中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大致可归纳为三大类:


1. 绝对失权主义


绝对失权即债权人逾期不申报债权将丧失受偿权或者权利直接归于消灭。例如,日本《公司更生法》规定,法院批准更生计划的,更生计划中列明的权利产生权利变更的效果,更生债权人未申报权利的,无论其理由如何,一律失权。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与日本《公司更生法》就未申报债权采用同一立场,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97条第1款规定,“重整债权人,应提出足资证明其权利存在之文件,向重整监督人申报。经申报者,其时效中断;未经申报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清偿。”第311条第1项规定:“公司重整完成后,已申报之债权未受清偿部分,除依重整计划处理,移转重整后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请求权消灭;未申报之债权亦同。”


2. 相对失权主义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相对失权主义所采取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在美国法上,相对失权即债权未被列入债务清单且债权人未依法、及时举证的,将丧失表决权和分配权。因为在美国破产法上,债权申报并非必经程序:若债权人的债权已被列入信息清单且列入清单的债权未被标明属于争议债权、或然债权或未经决算债权的,债权人无需再提交债权证明;若清单标明债权仍属于争议债权、或然债权、未经决算的债权或者对清单所列债权存在争议时,债权人需要自行申报债权。如果需要自行申报的债权人怠于行使申报权利,迟延申报或者未申报的,其债权无法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确认,那么债权人将不能行使表决权也无法在破产分配中获得清偿。[4]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会根据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原因进行区别对待,即对于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自身的原因导致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补充申报债权。法国《困境企业司法重整与清算法》第53条规定:“债权人在最高行政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债权,将不能参与财产分配。除非法官监督人确认债权人逾期不申报属不能归责于他的原因,并恢复其权利。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参与提出恢复申报权请求以后的财产分配。请求恢复申报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程序开始裁定之日起计算。”


3. 绝对不失权主义

绝对不失权即无论债权人因何原因逾期不申报债权的,均不影响债权人嗣后补充申报债权。比如,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77条规定:“对于未按期申报的债权也应当进行审查,但管理人或其他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的,或是在审查期日之后才申报的,破产法院应当指定一个特别审查期日,或命令以书面程序进行审查,费用由迟延人负担。”


绝对失权主义失之于过于严苛,没有考虑到债权人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导致逾期申报的情形,但其优势在于可以有效的激励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最大可能减少逾期申报债权的现象发生。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对失权主义相对绝对失权主义有所进步,即允许债权人因不可归属于自身的原因导致逾期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补充申报。我国破产法对逾期申报债权的规定接近于绝对不失权主义,即债权人可以逾期申报债权,但是要承担相应的补充审查和确认的费用。


二、逾期申报债权的不利影响


(一)拖延破产重整程序


对于破产重整程序而言,最重要的莫过于通过谈判达成重整计划。而重整计划的形成需要耗费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各方利益主体大量的时间。而逾期申报债权除了增加债权的审查和核查时间,还可能直接影响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从而影响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和确定。同时,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税务机关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通常需要履行内部报批程序,逾期申报债权将导致债权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债权人对表决事项的内部决策,进而拖延重整程序的整体进程。


(二)有损于其他债权人利益


首先,因逾期申报债权导致重整程序的拖延无益于债务人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改善,还会导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重整期间的延长而增加,由此增加的成本将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承担。其次,债权人还将因重整程序的拖延承担不合理的机会成本。再次,为应对逾期申报债权对债务人后续经营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化解重整投资人的投资风险,重整计划通常会对逾期申报债权预留偿债资金;当偿债资金都源自债务人财产时,对逾期申报债权进行预留必然导致债务人可分配财产的减少和债权清偿率的降低。因此,无论是因程序拖延导致成本的增加还是因预留偿债资金导致清偿率的降低,实质上都是由全体债权人承担了逾期申报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这对按期申报、积极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而言有失公平。


(三)不利于重整目的实现


重整程序的基本目的是要挽救那些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但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5]破产法关于未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的规定,要求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仍需背负或有债权的偿债压力,增加债务人恢复经营能力的难度,甚至还可能因为补充申报债权人行使权利而导致债务人被迫再度破产。


思考与建议


一、债权人之间应当注重实质公平


破产法总体上遵循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但是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也应当注重债权人内部利益的平衡,而非仅仅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形式公平。具体到破产重整程序,即不能为了一部分逾期申报债权人的利益而牺牲其他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人逾期申报原因不区分的实践结果则是逾期申报债权的普遍存在,造成形式公平之下的实质不公,违反了立法本意。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逾期申报债权人加以区分对待,以实现逾期申报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公平。


二、对逾期申报的具体原因应当加以区分



笔者认为,对于逾期申报的债权,应当审查逾期申报债权的具体原因,区分因为债权人自身原因逾期申报和不可归责于债权人导致的逾期申报:债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逾期申报债权的,取得与按期申报债权同等效力,不发生失权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因自身原因逾期申报债权的,可以考虑对逾期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或者将其列为劣后债权予以清偿。


将债权人逾期申报的具体原因作为审查逾期申报债权的一项指标,不仅可以督促债权人积极申报债权,提高重整程序效率;还能够使债权人的过错与责任相匹配,消除因不加区别逾期申报事由对按期申报债权人造成的实质不公;更为重要的是,明确将正当理由作为逾期申报债权的审查标准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负债的确定性,降低重整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促使重整投资人敢于帮助债务人真正摆脱困境、重获新生,从而实现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



[1] 破产法第48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这20家上市公司是:*ST华源、*ST九发、*ST秦岭、*ST夏新、*ST深泰、*ST锦华、*ST得亨、*ST盛润、*ST源发、ST科健、*ST宏盛、*ST钛白、*ST中华、*ST贤成、*ST凤凰、*ST超日、*ST新亿、*ST舜船、*ST川化、*ST重钢。

[3]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ST盛润重整事项的公告: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

[4] 【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 许德风:《破产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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