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笔记——侵权责任纠纷实务问答
2022-08-23





一、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1.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


2.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死者的近亲属在取得的死亡赔偿金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3.根据《民法典》1045条规定,近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



二、保险理赔了医疗费后,侵权人是否还需要承担医疗费损失?


1.无论保险是否赔付,侵权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医疗费损失。


2.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损失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另行处理。



三、损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伤者一直未做伤残鉴定,并且后续不断有新的治疗费用发生,如何处理?


1.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提起伤残鉴定申请的前提是“因伤治疗终结”,如原被告对此有不同意见,原告不申请鉴定的,被告也可以提起鉴定申请,如原告不配合,被告可以援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认定治疗终结,进入伤残鉴定。


2.伤残鉴定后发生的后续治疗,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事故的关联性举证责任在伤者,伤者可以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以上事实。



五、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否应当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1.《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3.再婚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时达成不收养配偶前段婚姻生育的子女的婚前协议,该协议如果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则为有效。


4.存在上述婚前协议的,结合《民法典》的规定,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六、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是否能够据此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1.《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即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且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2.《民法典》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该规定,病历异议成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2.结合上述规定,在病历异议成立的基础上,认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需要证明患者的损害与病历书写、保管存在过错之间构成因果关系。



七、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赔偿?


先有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交强险限额,其余损失根据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



八、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起诉赔偿?


1.这种情况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即当事人可以向不同主体分别提起诉讼赔偿。


2.鉴于《民法典》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平原则,因此,如果在一个诉讼中法院已经判决了相关赔偿数额,无论是否执行到位,在另一诉讼中该赔偿数额应当予以扣除。



九、赔偿权利人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够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3.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之后,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一般在5-10年期限内确定赔偿期限。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因此从法律性质上看,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一部分,但计算上是独立的。



十一、两次伤残鉴定的,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至哪个定残日的前一日?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存在两次伤残鉴定的,应当以发生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往期推荐


盲盒,未知的乐趣与风险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外国保健食品进口及销售的法律问题

剧本杀,另类娱乐项目的法律问题

物业管理法律问题浅析




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