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 录
安全为什么先于效率——医疗AI合规的第一性坐标
四原则与五维度——把伦理拆成可自测的4×5矩阵
训练语料的来源合法吗——敏感信息、人遗资源与出境三关
躲不开的法定前置——两部办法、专家复核与AI知情同意
上市要拿哪些证——药监、网信、卫健三线并行
算力芯片、模型技术出境与中美博弈下的贸易合规
AI误诊谁来担——两条责任线与三个接缝
护城河多半不在专利——专利、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的组合
三道关与三种监管哲学——中、美、欧的能力、权利与落地

本篇导读:
伦理原则立起来之后,要落成程序。在中国,伦理审查不是企业自愿的道德动作,是法定强制的前置关——研究上不了临床,得先过这一关。
而医疗AI还有个容易被低估的地方:它可能比一般医学研究多过一道关。本篇讲清楚,这一关由哪两部办法把守、医疗AI为什么常常要多一道"专家复核"、以及怎么走能少走弯路。
转载自公众号戎戎熊智讼
文 | 戎朝
两部办法,一个都躲不开
把守伦理审查的,是两部并行的办法。
一部管"医":《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卫科教发〔2023〕4号,2023年发布施行)。涉及人的医学研究,须经伦理审查方可开展。
一部管"科技":《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年12月1日施行)。它要求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涉及伦理敏感领域的单位,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医疗AI的尴尬在于,它同时踩在"医学研究"和"人工智能"两条线上——两部办法都管得着。伦理审查对它不是选择题。
这种双重适用不是推论,而有明文。生命科学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53条写明:一项研究若既属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又被列入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须同时遵守本办法和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的要求。两条线就此咬合在一起。
医疗AI常要多过一道:专家复核
一般的伦理审查,由本单位的伦理委员会做。但医疗AI往往还要再经一道。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第25条建立了"需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制度——风险较大的新兴科技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单位审查通过后,还要再经地方或国家层面的专家复核。
附件那份清单一共七项,其中两项几乎是为医疗AI量身写的:
第5项: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
第7项: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
辅助诊疗系统、自主度较高的诊断系统,落进这两项的可能性很大。一旦落入,意味着单位伦理审查通过还不够,要再过专家复核这一关——比一般研究多一道、多一段时间。
怎么走,决定要不要多过这关
这道专家复核,并非无解。办法留了一个衔接的缓冲:如果国家对清单内的活动已经实行行政审批,并把伦理要求作为审批条件,就无需另行专家复核。
落到医疗AI上,这条缓冲很实用:走药监注册审批的产品,申请时本就要提交伦理批件,这道注册审批已内含了伦理把关,可以免去额外的专家复核。但非注册性的临床研究——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产品上市后的研究——落入清单的,仍要老老实实做专家复核。
换句话说,审批路径怎么选,直接决定伦理审查的负担轻重。 这是项目规划阶段就该算清的一笔账:能并进注册审批的伦理把关,就不必单拎出来再走一遍复核。
AI辅助下的知情同意
还有一处要随AI调整——知情同意。
当AI参与到研究或诊疗中,知情同意的内容要跟着适配:告知患者AI参与了什么、起多大作用、有什么局限。让患者在了解"有AI介入"的前提下作决定,这既是尊重自主原则的要求,也与辅助边界守的是同一件事(详见第2篇、第6篇)。
总结
伦理审查最容易被当成"走个流程",但它其实有双重身份——既是事前的合规义务,也是事后的诉讼证据。
审查记录、影响评估的留痕,一旦将来发生致害纠纷,就是认定医疗机构和企业"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关键证据(与第7篇的过错认定、病历举证直接相连)。一份做扎实、留好痕的伦理审查,事前是合规凭证,事后是免责弹药;反过来,缺失或敷衍的审查记录,会在诉讼里变成对自己不利的窟窿。
所以这一关的意义,不止于"准予开工"。它是第2篇那些伦理原则的程序化身,是把抽象伦理拧成可追责义务的那个关节(详见附录)。
审之于先,方能行之无虞;
先过伦理关,再上诊疗台。
本篇合规清单
启动前完成:研究启动前完成伦理审查与必要登记,不留到事后补。
先判清单:先判断是否落入高风险清单(尤其第5、7项);落入且属非注册性研究的,提前备好专家复核。
算上伦理账:规划审批路径时把伦理负担算进去——能并入药监注册审批的伦理把关,可省一道专家复核。
知情同意写明AI:在知情同意中说明AI的参与、作用与局限。
文件完整留痕:审查与影响评估文件完整留存——既是合规,也是日后的证据(详见第7篇)。
现状与时效附注
科技伦理治理的法定框架在2023年成形:年初是面向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办法,年底是覆盖各领域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高风险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随着大模型医疗产品涌现,"人机融合系统""高度自主的自动化决策系统"这类表述会越来越多地把医疗AI圈进复核范围。把伦理审查当成产品上市的前置工序、而非临门一脚的补手续,是稳妥的做法。
资料来源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卫科教发〔2023〕4号,2023年2月18日发布;第53条)。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年12月1日施行;第25条,附件清单第5、7项)。


rongchao@boss-young.com
戎朝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及文化体育产业部负责人,擅长知识产权领域,涉及文化、体育、影视、娱乐、艺术品等行业,尤其在体育产业及影视娱乐领域深耕多年。在诉讼领域,戎律师曾经代理过多个业内影响力极大的案件,包括2008年北京奥运会系列维权案、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体育作品第一案、慧鱼模型作品案、“黑猫警长”著作权转换性使用案等典型案例,多年连续获得各级法院评选的十大案例、全国律协知产委、各地版权局等官方评选的十大案例,拥有较为专业和丰富的知识产权前沿疑难纠纷处理和出庭经验。在非诉领域,戎律师曾担任央视国际、CBA公司、中超公司、新浪网、PPTV等知名企业的顾问律师,并处理多个重大商业项目的专项顾问律师。
执业期间,戎朝律师获得多个权威奖项,被评为2011年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2007-2008年度静安区优秀青年律师。目前是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戎朝律师先后在2021年被评为2021年ALB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2022-2024连续三年被评为商法“A-list 法律精英”;2023年被评为2023年度Legalband娱乐法律师十五强,2023-2026连续四年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域指南:媒体娱乐律师榜单,2023-2026连续四年入选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体育娱乐;2024-2025连续两年ALB年度亚洲争议解决律师;2025-2026连续两年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域指南:知识产权律师榜单;2026年荣登钱伯斯全球指南:媒体娱乐律师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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