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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记录与分享教授学者们就司法实践疑难复杂问题的真知灼见,我们将开辟邦信阳教授工作坊专栏,以期为法律人的工作提供一些思考与启发。

总包方甲公司对业主方乙公司存在一笔工程款债权,该债权业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甲公司对金融机构有若干笔借款,丙公司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约定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为丙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前述连带保证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丙公司因履行原担保义务代债务人清偿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债务而对甲公司享有的追偿权。该反担保已办理相应质押登记。截止目前,丙公司尚未就前述连带保证实际承担相关保证责任。
丁公司就其对甲公司的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前述工程款债权采取了冻结等执行措施,并通知乙公司直接向法院履行债务。丙公司尝试以质权人身份向法院提出异议。
问:在尚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丙公司对该工程款债权的应收账款质权能否成立并优先于丁公司受偿?如不能,丙公司有何其他应对方案?
一、核心风险:基于担保从属性原则,在丙公司尚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应收账款质押可能并未成立,故其难以优先于丁公司受偿
《民法典》第38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反担保应当适用担保法的一般规则。进而,结合《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第三句的规定可知,担保权利具从属性,其一大重要体现即为担保权的成立以主债权成立为前提。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反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系担保人(即反担保权人)对债务人(即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具体到本案中,案涉应收账款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即为丙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对甲公司的追偿权。然截止目前,丙公司尚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故其对甲公司的追偿权尚未产生,换言之,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应收账款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尚未产生,基于上述担保从属性原则,该等应收账款质押权可能被认定为尚未成立。
二、风险化解之道
就上述应收账款质押成立风险,我们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杨代雄教授进行了交流讨论,现将讨论成果归纳汇总如下:
1、从立法目的出发,应当允许反担保突破担保的从属性原则
立法者规定反担保之目的,在于推动反担保措施在交易实践中的适用。鉴于反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故反担保设立时,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基本不可能已经发生。在此种情形下,若一概坚守担保从属性之原则,将会导致反担保在实践中面临极大的障碍,与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因此,为了保证立法目的之实现,推动反担保在交易实践中的适用,应当允许反担保在设立层面适度突破担保的从属性原则。
2、囿于现有司法实践观点限制,可尝试将案涉反担保措施解释为一种最高额质押,进而突破担保从属性原则
《民法典》第420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根据该条,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系“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故最高额担保在设立时其所担保主债权尚未产生,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担保从属性的例外。此外,《民法典》第439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据此,最高额质押亦为我国法律所认可。
具体到本案中,鉴于案涉《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约定,反担保的担保范围为丙公司因履行原担保义务代债务人清偿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债务而对甲公司享有的追偿权,该等表述存在被解释为最高额质押的可能:鉴于丙公司为甲公司对外存在的多笔借款均提供了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而丙公司每承担一次保证责任即可产生一个(对甲公司的)追偿权,根据《质押协议》约定,上述每一个追偿权均有案涉的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符合《民法典》第420条第1款中的相关表述,故可尝试将该案涉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应收账款质押解释为一种最高额质押,并进而论证丙公司对案涉应收账款享有质权。
3、反担保实操中,可尝试在担保合同和担保登记的起草、办理过程中使用最高额担保的相关表述
如前所述,基于担保从属性原则,在担保人(即反担保权人)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反担保在效力层面存在较大风险,即使可以尝试将其解释为一种最高额担保,但仍然存在不被裁判机关所接受之风险。鉴于此种风险的根源在于反担保与担保从属性之间的矛盾,而最高额担保又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担保从属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故后续的反担保实操中,可尝试在担保合同和担保登记的起草、办理过程中使用最高额担保的相关表述,以尽可能地降低相关风险。
如前所述,案涉核心风险的根源在于反担保与担保从属性原则之间的矛盾,将反担保解释为最高额担保仅是化解此种矛盾的一条可能路径。为从根本上解决此种矛盾,仍然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等层面提供智慧,以期进一步推动反担保在交易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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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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