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写作的谋篇布局
2024-12-06


《儒林外史》回评中有这么一句话:“凡作一部大书,如匠石之营宫室,必先具结构于胸中,孰为厅堂,孰为卧室,孰为书斋灶厩,一一布置停当,然后可以兴工。”任何创作都是结构先行,画素描先要打型,造楼先打地基、浇地梁,做雕塑要先制作造型骨架,写作也是如此。

写作是法律人的基本功。市面上常见的法律写作课程基本上以一种典型的“教科书式”的形式展开:先介绍法律写作的概念与类别,再介绍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功能与作用,然后再分门别类地对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解剖,给出写作范式。例如针对法律备忘录写作很多课程都会提到IRAC写作法,即:Issue-Rules-Application/Analysis-Conclusion,先介绍事实与问题,再引入法规政策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

但是,掌握了答题套路只是“知其然”,在面对情况较为复杂的项目,例如:

  • 案件中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相互影响

  • 交易架构不仅要实现商业目的、还要符合特殊行业合规要求、国企合规等问题

  • 客户不仅需要法律分析、还需要后续应对措施及建议

诸如此类的任务,简单的一个框架已难以应付,因此我们更要“知其所以然”,理解套路背后最基础的逻辑结构,并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其重新组合为我所用,为每一个写作任务打造最适宜的写作结构。


文 | 陈思亦


(以下内容主要针对律师工作中的观点输出型法律写作,如法律分析备忘录、法律服务方案、代理词、上诉状、实务文章等;合同起草、程序性文件、有固定格式的法律文书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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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篇布局”的目的

本文所说的谋篇布局,是指对一篇法律文书全局性的把控,目的是达到观点突出、逻辑严明、详略得当的效果,既能够从专业的视角分析问题,又能够回归客户需求。

法学相比其他文科更注重逻辑性,法律人的专业也体现在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的严谨性上。一篇法律文书应当做到条缕清晰,层次分明,读来有一气呵成的整体感,而非简单的观点罗列。诚然,我们很多时候采取的“分论点式写作”模式下,只要保证每一分论点中的论证过程清晰,很少人会关注各个分论点之间是否具有逻辑连贯性;但是,如果能够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其实可以帮助我们将思路梳理得更加完整、论证更为周延。

除此之外,还应确保文书内容能够对客户关切作出回应。工作中,客户除了要求律师客观中立地给出分析意见外,还有可能提出其他各种不同的诉求,例如:是只需要法律定性、识别风险,还是需要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是尽量多地披露风险,还是在确保最低限度的合规基础上让现有方案得以通过。因此在正式落笔之前,我们必须对于法律文书所涉及的问题有大致的结论性意见,做到心中有数——充分了解事实、找到主要的法律依据、归纳出初步的检索结论,这样才能判断客户的需求是否可以满足;如果可以满足,又如何通过主次之分、详略安排、措辞方式等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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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基础写作结构:

层进式、对照式、并列式

观点输出类的文书本质上就是议论文写作,那么讲到谋篇布局就不得不提到写作结构。议论文基本的写作结构无非只有三种:层进式、对照式、并列式。

(一)层进式:最能体现法律逻辑性的结构

层进式结构(也称递进式结构)是指行文的各个层次之间环环相扣、步步深入,可以是从现象到本质、从原因到结果,可以是从客观事实到法律定性、从法律行为到法律后果,前一层次中的结论可能构成后一层次的前提。

法律领域中可以成为层进式结构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中,每项请求权基础的检视可分为三层:请求权已成立-未消灭-可行使,只有满足了前一层次才会进入下一层次的分析;再比如,只有存在合同义务时,才能定义何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进而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书写辩护词时,总是先讨论罪与非罪、再讨论此罪与彼罪、最后讨论罪轻与罪重。

在法律分析意见中,我们通常是对事实进行法律定性后得出有关法律效果的结论,而法律定性又可以拆解为几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所以大致的层进式结构就是:固定事实-对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得出法律效果。

层进式结构可以是不断递进的三段论推理“由A产生B,由B产生C”,也可以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归根结底,层进式结构遵循了人们认识的发展规律: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层进式结构比并列式、对照式结构更能体现思维的缜密,可视为法律写作的最佳伴侣。

(二)对照式:有比较才有鉴别

有时我们会遇到若干不同的观点、方案,此时如果需要进行比较,那么自然而言应当使用对照式结构。但我们并不是为了比较而比较,比较是为了作出最优的选择;而正因为有了比较,我们的结论也更具有说服力。所以对照式结构的优点在于能够突出中心论点。

1.简单的对照式

简单的对照式呈现出一个平面结构。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因案件事实存在法律定性上的争议,原告方具有若干个请求权基础,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可能会影响到被告主体的选择、管辖法院、诉请金额的范围、证据的搜集与组织等等多个方面,那么我们就要在分析意见中体现出几种请求权基础所导致的诉讼策略的不同。

进一步地,如客户需要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给出倾向性意见,那么我们既可以在前述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分析中直接将现实层面的考量因素融入,也可以在理论层面的法律分析之后,再加一部分关于实践层面的分析,例如各个被告主体的清偿能力、原告与各个主体的长期关系、证据搜集的难易程度、案例研究结果等,综合评判后给出建议方案,相信读者会更容易接纳我们的判断。

2.嵌套的对照式

嵌套的对照式呈现出一个更为立体的结构。举例而言,在一个项目中现有方案虽各有侧重但是均存在一定缺陷,那么我们要解决的就是另行提出更好的方案,以弥补现有方案的不足。在此情况下,现有方案之间首先形成了第一层对照,而后作为一个整体的现有方案与最后的“完美”方案形成第二层对照,丰富了文章的层次结构并进一步突出最后一种方案的优势。

由于此种案型较为复杂,我们暂且使用一个文学中的例子来简单举例。《岳阳楼记》中,范仲淹分别描绘了淫雨霏霏之时览物而悲、春和景明之时览物而喜的两种心态,悲喜之间,看似对立,其实是同一种心境的一体两面,那就是个人的内在心态被外界所直接影响,不为作者所赞同;而作者所推崇的,是“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更高境界,内心坚定而不为外界的变化所动摇。细心观察就会发现,文中蕴含着两重对照,第一层对照仅仅是为了第二层对照作铺垫。

(三)并列式:一个万金油

并列式结构中,每个分论点自成段落,意义关系相对独立,结构关系并列,将一个议题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进行阐述,不同层次、角度可以是共同为了同一个论点服务,也可以各自为政。例如法律解释方法中有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为了服务于我方观点,就可以从这些角度分别展开对我方有利的论述。

1.分类角度的选择会导致侧重点不同

在遇到复杂问题时,首先我们可能要先将情况进行平行分类,将一个大问题肢解成几类,再逐一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分类方式可以让我们做到不遗漏、不重复,但需要注意的是,切入点的不同会影响论证的结构。试举一例:

如果我们需要对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进行法律定性,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划分标准——是简单按照行为模式划分?还是按照被侵害法益的类型划分?又或是按照被侵权的主体划分?第一种划分方式下,因为只是把相似的行为模式归为一类,本质上还是停留在感性认识层面;而第二、第三种划分方式下,我们在归类时就已经前瞻性地进入了理性认识层面。

这三种划分方式的选择没有对错之分,并且都能实现论证的完整性,但侧重点各有不同:按行为模式划分侧重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问题,按照侵害法益的类型划分更有助于关联到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等),而按照被侵权主体划分则可能对于后续救济路径的选择有较大帮助。因此,分类的标准将决定说理的逻辑结构以及最终的落脚点。对此,我们应当结合法律问题自身的特点以及客户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分类标准,将客户关心的重点问题纳入我们的写作结构,并自然地过渡到结论及建议。

2.尽管并列,但还是有主次之分

并列结构的各个部分之间虽然呈现并行关系,但是由于语言文字的线性展开,先后顺序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时就要考虑并列关系中的主次之分。

例如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可以拆分为四个:作品性、接触、实质性相似、法定利用行为。只有四个要件同时满足时,才构成著作权侵权,且四者之间似乎并不存在逻辑关联性,所以属于并列关系。

但是,在具体案件的讨论时,由于个案差异,每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可能是其中的某一或某几个要件,这时,我们就应当更加关注争议焦点所在的要件。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式作品时,我们往往重点关注原作是否属于“作品”,因为只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才落入其保护的范畴,因此作品性要件应当首先被讨论;在讨论二创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著作权时,或许“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才是双方争议所在,其他要件甚至可以一笔带过。

3.作为兜底的并列式结构

尽管法律人是追求逻辑的群体,但有时,我们也很难从纷繁复杂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中梳理出头绪,例如案件涉及的多个焦点问题不满足层进式结构,或是我们给出的风险提示、对策建议并不具有强逻辑关联性,那么此时,作为兜底的并列式结构就上场了。

比如在写诉讼案件的前期分析时,客户提供的材料往往不足以展现案件的全貌,我们只能透过材料中的只言片语以及公开信息捕捉到案件的一些侧面,这时候我们的分析就只能较为碎片化;但好在,它们仍可以被归为同一个议题之下,那么就可以使用并列式结构。

在层次性不强、对比不突出时,并列式永远可以作为兜底性的结构,正因如此,我把它称之为“万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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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了三种最基础的结构,便可以由此衍生出无数复杂结构,使行文富于变化而又暗含章法。你可以根据写作的需要,将三种写作结构相互叠加,总体上采用递进式结构,但在某一分论点中,采取并列式结构从多个角度进行展开,在另一分论点中,从正反两面进行论述。总之,以上三种写作方法,我们日常工作中都在进行运用却不自知,认识到谋篇布局的魅力之后,那么可以让我们的法律写作更具有全局性,做到心中自有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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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之外,写作时还要注意什么?

写作结构是逻辑层面的框架,好比人的骨架,但除了骨骼之外,还需要血肉方能成“人”。除了结构之外,有两点需要我们在进行谋篇布局时重点关注:详略得当、读者友好。

(一)详略得当

法律写作与文学写作有所不同,文学需要借助文字的魅力将情感抒发,而大多数法律写作追求理性与效率,这要求法律人必须惜字如金,分清主次,而主次之分,除了体现在顺序的先后,还有详略安排。

事实背景部分,若不复杂,简要概括、突出重点即可,甚至可以融入三段论的论述之中;若较为复杂,并且时间节点与金额计算、行权期限有较大关联性时,可以采取时间表的形式,并且在时间表中插入关键性条款。总之,一切以服务后续分析为目的。有时客户会在法律服务需求中明确指出需要重点讨论的内容,那么这部分就应当详细展开。

在文学中,有的详略安排会造成特殊的文学效果,例如《阿房宫赋》中,用大量的笔墨描写宫殿之恢弘壮观、后宫之充盈娇美、宝藏之珍贵丰奢,最后用短短八个字“楚人一炬,可怜焦土”来告诉读者阿房宫的结局,极具幻灭之感;但在法律写作中,如果一个方案不具备可行性,那么就应当直接指出其不可行的原因,而不能在渲染了此方案的众多优点之后,一句“考虑到监管要求,此方案不能得到XX部门批准”就将前文全部推翻,想来读者读到此处也必感空虚,这是不可取的。

(二)读者友好

法律写作面向的是客户、法官,所以必须考虑到信息传达方式的有效性,行文中必须照顾读者的感受。如何增加法律文书的可阅读性?以下是三种常用方式:

1.结论先行与结论标题化

我们每个从学校毕业的学生都经历过学术写作,从学术写作到法律写作,我认为可以从前者中借鉴论文首部的“摘要”部分,而摒弃以短语作为小标题的做法。

一篇标准的学术论文必然包含“摘要”部分,这是全文观点的核心,我们的法律写作为了便于读者一眼了解结论,也可以开门见山地将结论呈现给读者。

在学术写作中,为了更加简明扼要地表达接下来要讨论的议题,往往以短语作为小标题,而欲知此段的核心观点,读者需要进行进一步寻觅。大段的文字往往会让读者产生疲劳感,难以从中提取有效信息,无疑增加了阅读难度。所以常见的做法是多分段并且“结论标题化”,直接把结论作为这一段落的标题并加粗显示,以便于读者识别。

2.兼顾专业术语与日常化表达

如阅读对象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则需要考虑部分法律术语是否贴近日常生活用语、是否可以被读者理解。曾有客户在沟通中表示,法律意见书中的某一句话有点看不懂,可否再解释一下。术语的堆叠可能会造成阅读障碍,我们应当在彰显专业性的同时保证可理解性。一个可行的方法是在法律术语之后,使用更为朴素的语言进行阐释,或者直接插入案例作为说明,消除语言表达所带来的壁垒。

3.巧用图表

图表相比文字更为直观、简洁、生动,图表配合文字可以让观点更好地被传达、更容易被读者所理解。对此,《诉讼可视化》一书中对此已进行详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结语

法律写作作为一种工具性而非欣赏性的对象,注重自洽严密的逻辑与清晰准确的表达。结构是思维过程的载体,是法律的逻辑性的外化体现,法律写作的谋篇布局其实建立在我们对于规范内容体系化的理解之上。从一个事实涵射到法律规范、从一个法律条文联想到整个规范群,想要“先具结构于胸中”必须保证专业知识的扎实与完备,先有内容后有形式,形式服务于内容。本文着眼于写作技巧,虽不涉及此部分,但专业知识的掌握与实践才是写好法律文书的基础。


BOSS & YOUNG


本文作者

陈思亦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上海
chensiyi@boss-young.com

陈思亦,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处理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协助主办律师进行包括股权转让、基金投资、建设工程等领域的民商事争议案件的法律研究与分析,也协助为公司日常运营提供法律合规意见及处理公司涉诉案件,积累了一定的争议解决案件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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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鱼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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