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研究 | 家庭暴力的认定与裁判规则
2020-04-17


据全国妇联统计数据,中国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受到丈夫殴打,每年有15.7万妇女自杀,60%是因为家庭暴力,而40%的女性杀人案件和家庭暴力有关。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诉诸法院离婚。


什么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都给出了关于家庭暴力的具体定义,两个定义是有差别的,导致在实务中有所争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参照执行)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旦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成为准许离婚的理由和依据,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认定家庭暴力时,也倾向于采用慎重的态度。


家庭暴力的认定及裁判规则


1. 一般需要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程度上要至少达到轻微伤以上并且时间上要具有延续性。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赣04民终1187号

上诉人提交报警记录、ct报告单各一份、受伤照片一组,拟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有家庭暴力行为,对离婚有过错,应予赔偿。法院认为: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本案所述殴打事件系因家庭琐事引起,轻微暴力行为虽给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但不具有家庭暴力的上述特征的,也不应认定家庭暴力。


可见,法院对于家暴的认定是标准较高的, 家庭成员间偶尔的吵、打、闹、因夫妻感情失和在争吵中产生肢体冲突的非家庭暴力。


 2. 一方主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应当提供完整的证据,形成证据链。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19)湘0104民初12171号

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争吵导致的肢体冲突有三次,前两次冲突,被告均有对原告实施殴打,但未导致原告身体严重受伤;第三次冲突导致原告左前臂被踢开的房门撞致尺骨骨折。原告当晚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其后,原告委托湖南省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期医疗费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湖南师大司鉴[2019]临鉴字第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医疗费发票、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可提供的证据除了上述提到的裁判文书、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病历、受伤照片、伤情鉴定报告、还有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居委会或妇联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一方施暴后承诺悔过的保证书等。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也就是说,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报警,根据报警回执来证明暴力对人身造成威胁的严重性、紧迫性。若仅有报警记录难以形成证据链,还需其他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受伤照片、病历材料,医疗发票、病历、检查记录、诊断证明等书面资料予以佐证;《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立即向法院申请。

 

精神暴力也构成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十起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在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中,男方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


在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中,儿子经常性谩骂、威胁老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郝某华对申请人郝某某经常进行言语威胁、谩骂等行为,导致申请人终日生活在恐惧之中,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此处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没有具体的赔偿范围,由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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