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八周年。就在这一天,上海市民潘先生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诉至法院。潘先生认为,上海市交通委在机动车额度拍卖活动中,指定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国拍行”)作为唯一拍卖机构的行为涉嫌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上海市交通委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所杜爱武律师、陈云开律师作为潘先生的代理律师,日前收到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书。
上海机动车号牌拍卖肇始于1992年的私车优选号牌竞拍,并先后经历了竞拍对象由优选号调整为号牌额度、由有底价竞拍调整为无底价拍卖等变迁过程,逐步形成了现行的上海机动车号牌额度拍卖制度。从可考资料看,上海国拍行是上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唯一机动车额度投标拍卖的拍卖机构。
这一现象,引发了外界对于上海市交通委涉嫌行政垄断的质疑。我国《拍卖法》没有对机动车额度拍卖作出任何的限制性规定和资格要求,而注册于上海市的拍卖机构多达两百多家,其中不乏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机构。在上海拥有充足拍卖机构的情况下,上海市交通委缘何只对上海国拍行“情有独钟”。况且,这种限定行为似乎并没有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相反由于缺乏竞争造成额度拍卖服务的质量迟迟得不到提高。[1]
与此同时,外界对于上海国拍行一次性收取2000元押金、无论成交与否均按次收取百元手续费、竞拍人数成倍增长而手续费却始终居高不下等做法也颇多质疑。[2]一边是市民支付的高额费用,另一边却是“闹心”的竞拍系统和拍卖服务,上海国拍行难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竞争、获取垄断暴利的嫌疑。[3]
回顾《反垄断法》八年来的实施历程,行政垄断一直是最难啃的一块骨头。就行政垄断诉讼领域,仅有北京四家防伪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案、深圳斯维尔公司诉广东省教育厅案、汕尾真诚公司诉汕尾市政府案等寥寥数起案件见诸报端。但是,没有案件并不代表没有行政垄断,相反,行政垄断一直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法学界共同关注的领域。此次上海市民起诉交通委行政垄断的案件,将成为上海地区行政垄断诉讼破冰之行的重要一步。
据悉,潘先生已决定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外界主要是依据这条规定,质疑上海市交通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号牌申请人只能使用上海国拍行提供的拍卖服务。
[2] 相关媒体报道可参考《上海白领自述14次拍牌经历:先后花费10万》,访问链接:http://sh.sina.com.cn/news/s/2016-04-17/detail-ifxriqqx278783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8月10日。
[3]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上海国拍行作为上海市唯一的机动车号牌额度拍卖机构,其拍卖手续费定价缺乏合理依据,故外界质疑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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