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落地,其中新增的“带薪陪护假” 制度,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赡养人的休假权利,也对企业用工合规提出新要求。不少员工困惑 “自己能不能休、怎么申请”,企业也担忧 “成本如何承担、流程怎么规范”。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梳理员工权益与企业合规两大维度的核心问题,结合法规条款与实操要点,为大家提供清晰指引。
文 | 汤婷
上海带薪陪护假属于法定强制性假期,而非倡导性政策。其强制性源于《条例》的明确规定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赡养人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陪护假”,其中 “可以享受” 在法规语境下等同于用人单位需履行的保障义务,与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具有同等强制效力。
根据《条例》,员工需同时满足两项法定条件:一是身份为 “赡养人”,具体包括老年人(年满 60 周岁)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以及父母双亡或无赡养能力时承担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陪护场景为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
需提交两类材料:一类是赡养人和老年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公证书、派出所开具的证明等;若员工主张独生子女额外假期,需补充提交独生子女身份证明,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登记证明。另外一类是老年人的住院证明材料(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明住院时间、病因等关键信息的住院证明)。
不能。依据《条例》和《民法典》对 “赡养关系” 的界定,配偶的父母与员工之间不构成法定赡养关系,员工仅需协助配偶履行赡养义务,自身不具备申请该陪护假的主体资格。
陪护假的法定天数、使用规则如何?
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陪护假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独生子女不超过 7 个工作日。此处独生子女特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所生的独生子女,即1980年9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独生子女。
目前《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假期使用的规则,但从规定本身来看,陪护假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次休,按 “工作日” 计算,不计入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不能。《条例》明确陪护假按 “年度” 设定上限,无论老年人年内住院次数多少,员工陪护假总天数均不得超过法定上限(非独生子女5天、独生子女7天),不随住院次数额外增加。
员工休陪护假期间,工资、绩效及奖金是否受影响?
固定薪酬部分不受影响,且绩效、奖金如本身就是固定薪酬固定发放的,则该绩效、奖金亦应当正常发放。但浮动绩效、奖金、提成等与实际出勤和工作成果强关联的部分,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需要根据双方的约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并非必须发放。
老年人居家治疗或门诊看病时,员工能否申请陪护假?
不能。《条例》明确陪护假的适用场景仅限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居家治疗或门诊看病不符合法定场景要求,员工据此申请陪护假的,用人单位可依法不予批准。
用人单位拒绝员工合法的陪护假申请,员工如何维权?
员工可通过以下法定途径维权:一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二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三是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派遣员工:可享受。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条例》精神,派遣员工的休假权利受法律保护。
外籍员工:仅限原为中国籍且被陪护对象为中国籍年满 60 周岁老年人的,可适用《条例》享受陪护假;若外籍员工非中国籍或被陪护对象非中国籍,则不享受。
员工在上海工作,父母在长三角或其他地区住院,能否申请陪护假?
可以。《条例》本身并未限定父母的住院地域。
用人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和轻重情节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如未休假的,拒绝其休假申请;若员工已休完假期,要求员工返还已领取的陪护假工资;二是基于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罚;如规章制度未作规定的,可视情况以严重违纪或违背诚信解除劳动关系。
多个岗位员工集中申请陪护假,影响企业运营,用人单位能否限制休假?
不能直接限制,建议通过合法方式协调。用人单位不得因 “影响运营” 为由拒绝员工合法的陪护假申请,但可与员工协商调整休假时间(需员工同意);同时,可提前统计员工陪护需求,制定错峰休假方案,对关键岗位优先安排备用人员,确保既符合《条例》规定,又减少对运营的影响。
用人单位未落实陪护假制度,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需承担三类法律责任:一是行政责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民事责任,需向员工补发克扣的工资、绩效及奖金;三是信用责任,违法行为可能被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影响企业信用评级及招投标、融资等经营活动。
带薪陪护假的落地,既是对 “老有所养” 的制度保障,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对员工而言,需清晰掌握申请条件与维权路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企业而言,应尽早完善内部流程,做好人员调配与成本规划,避免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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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专注于劳动人事类及企业纠纷等争议解决领域十余年,处理了大量的诉讼/仲裁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擅长于把握案件争议焦点、解析疑难复杂案件并设计代理策略,庭审思路清晰,思维敏捷。汤律师为上百家客户提供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常年参与公司劳动合同等法律文本的撰写和审核、保密体系和员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员工关系的处理和应对等工作,能够充分结合诉讼实务经验,迅速厘清法律关系,在把握公司目的和员工诉求的基础上提供最优解决方案,对企业内部员工管理、纠纷处理和风险控制方面具有较深的造诣。执业以来,汤律师代理过上百起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汤律师还获得了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在企业合规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汤律师曾受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电子职业技术学院、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太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高校和大型企业的邀请,对高校学生、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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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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