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资管计划备案管理规范解读
2016-11-07




作者

刘倩,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金融公司部主管

丁瑶,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2016年10月2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范》),其中《1号文》主要针对资管计划备案核查及协会的自律管理,《2号文》主要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3号文》是关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及运作。

此次中国基金业协会针对资管计划发布的3份备案规范文件其实是有迹可循的。今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新八条底线》,正式授权由基金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所发行的私募资管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一个月后,基金业协会就《备案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内部征求意见。今年9月,基金业协会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正式上线。至10月24日,《备案管理规范》终于正式推出,基于前述背景,《备案管理规范》是对《新八条底线》的落实并对私募资管计划进行进一步监管及规范。

本文中笔者将根据《新八条底线》并结合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对《备案管理规范》进行解读,可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资管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工作进行参考。



1号——备案核查及自律管理




1. 私募资管计划必须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未备案的资管计划不得开立证券账

《新八条底线》中规定,资管计划在完成备案手续前不得参与股票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在《1号文》中进一步加以落实,明确资管计划只有再完成取得备案证明后才可开立证券账户,以倒逼的手段促使资管计划进行协会备案。鉴于基金业协会是在资管计划的相关文件全部签署后才进行最终审核的,因此前期在设计资管计划的架构时就应充分理解应遵守《新八条底线》及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以避免因不合规导致的时间浪费。


2. 资管计划运作期间需定期报送信息以及报告重大事项

根据《1号文》的规定,目前资管计划需要定期向基金业协会提交运行报告和风险监测报告,相比在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月度、季度、年度信息报告的要求更加严格,揭示了未来基金业协会对整个资管行业的监管趋势。


3. 资管计划备案系实质性核查

核查方式:

(1)书面审阅

(2)问询

(3)约谈

(4)出具备案关注函

(5)现场

纪律处分:

(1)谈话提醒

(2)书面警示

(3)责令改正

(4)加入黑名单

(5)公开谴责

(6)暂停备案

*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根据我们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产品备案的经验,基金业协会对产品的审核的确是实质重于形式,并且除了自律规则对产品的结构、要素等基本要求外,甚至会对产品的实践中的募集、运作的规范流程提出要求,例如投向于上市公司定增的产品应全部募集完毕后再进行协会备案,鉴于此,建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资管计划时除了考虑产品的基本要素外,在投资运作的实际操作中也需要与基金业协会保持密切的沟通,以保证产品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2号文》是基于《新八条底线》第五条“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禁止性行为”进行的进一步规范,将原则性规范落实为具体可行的监管措施,具体如下:


需特别注意的是,《2号文》中特别规定在一对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委托人不得以发出投资建议、投资指令等方式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除非该委托人是参与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跟投的第三方投资顾问机构。



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新八条底线》第四条对结构化资管计划从原则上对其进行了规范,主要是为分为禁止保本保收益或变相保本保收益、限制杠杆率两方面,《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操作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以下笔者将其归为以下几个层次进行分析:


1. 设立阶段: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即优先级和劣后级之间必须按照同一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举例说明,优先级与劣后级按7:3进行收益分配,那么亏损分担也只能按7:3进行分担,如果优先级与劣后级按7:3分配收益但只按5:5进行亏损分担,即违反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


2. 宣传阶段: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

业绩比较应说明的信息:

(1)比较对象,比较对象应当与其投资标的、投资策略直接相关;

(2)测算依据;

(3)测算过程。

此项规定解决了管理人在《新八条底线》发布后不知该如何推介产品的难题。业绩比较基准通常是公募基金采用的推介方式,其概念与预期收益相似,是基金经理力争达到或超越的目标,但并不是基金保证的收益。私募资管计划借鉴了公募的业绩比较基准,但鉴于公募与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目标的差别,公募基金投资目标是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以及追求同行业的排名,而私募资管计划的目标是追求绝对收益和超额收益,因此为防范风险,还应对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进行特别说明。


3. 募集阶段:向下穿透核查委托资金的杠杆率

杠杆率计算公式:(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1)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配资比例不超过1:1;

(2)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配资比例不超过3:1;

(3)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配资比例不超过2:1。


4. 运作阶段:按实际产生的收益进行收益分配,不得在还未产生实际收益时提前集体收益


5. 管理人的限制:禁止管理人通过“安全垫”+超额业绩报酬等方式变相设立不符合规定的结构化产品

管理人可以提供有限的风险补偿,但是只能按与投资者同等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不得以此获取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提取业绩报酬或浮动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获取超额收益。

综上,笔者认为,从基金业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监管来看,基金业协会实际上履行的是对整个“大私募”业务的监管职能,监管内容包括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以及业务开展三大方面,管理人只有不断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提升投资人员综合素质、主动防范风险才能够在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监管标准的同时促进自身业务发展和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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