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移山不动:深度解析庭外重组中暂停期的约定(下)
2026-03-14

随着庭外重组的推广普及,关于庭外重组的规定越来越多地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法院、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乃至破产法修订草案中,各地亦响应号召纷纷设立庭外重组平台。在参与庭外重组实践中我们注意到,提升重组顾问的履职能力以及困境企业对庭外重组基本流程的常识,是更好地运用庭外重组挽救困境企业的关键问题。其中,签订暂停期协议通常是召集债权人后采取的首批步骤之一,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庭外重组的起点,也是关系到庭外重组顺利推进的首要问题。本文主要参考INSOL国际于2017年新修订的《多债权人庭外重组全球统一原则声明》[1]及世界银行集团于2022年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工具包》[2],就暂停期协议如何约定分享一些国际经验与操作指引,供读者参考。


文 | 黄艳 周逸文


四、暂停期协议的要素

(一)暂停期的期限

如前述,获取、评估债务人信息并拟定具有可行性的重组方案是暂停期内需要完成的任务,因此暂停期的期限由债务人信息的收集难度及拟定重组方案的复杂程度决定,因个案而异。同时,过长的暂停期对债权人显然不利,且暂停期越长意味着不确定性越大,也不利于提高债务人及其顾问拟定重组方案与开展谈判的积极性与效率。因此,庭外重组实践中,债务人与有关债权人往往不会一次性约定一个较长的暂停期,而是先行约定一个初始暂停期,初始暂停期通常为数周。如后续发现该暂停期过短不足以债务人提出重组方案,则另行约定延长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庭外重组的合同属性,暂停期期限的延长涉及协议变更,同样需与当初达成暂停期协议一样,经过全体有关债权人同意。当然,正如我国大多数庭外重组平台规程所规定的,如《上海庭外重组中心庭外重组规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独立重组顾问可根据需求企业的情况,制定债权人会议议事和表决规则,充分解释和引导债权人认可债权人会议议事和表决规则”,债务人与有关债权人也可约定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则有关决策不再需要经过全体有关债权人同意,而是可依表决规则进行多数决。但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工具包》中记载的相关国际实践经验,由于延长暂停期对各方参与主体利益影响较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被纳入可通过表决决定的事项范围,仍需取得全部有关债权人一致同意方可延长。


(二)暂停期的对价

需要注意的是,享有暂停期带来的便利并非债务人理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而是完全依赖于债权人的让步,因此为换取债权人让步,债务人必然需要承担一些义务作为对价。这些义务可以被分类为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

1、消极义务

根据《多债权人庭外重组全球统一原则声明》第三原则,“债务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或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以致降低相关债权人(集体或个别)的预期回收,且不得劣于暂停起始日时的地位。”此所谓“债务人不得采取的行动”具体包括:向无担保债权人提供担保、从有关债权人可追索的主体转移财产、以低于公允价值向第三方出售资产或通过抵销方式向债权人出售资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其业务价值、减损债务人财产。

暂停期协议中的这项义务与正式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制度(如偏颇清偿、欺诈转让规则)在法理基础与规制目的上高度相通,二者均旨在防止债务人在丧失清偿能力或濒临破产时,实施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破坏债权平等原则的行为。通过事先预防性的约定,将破产法的相关规则“提前注入”至私主体谈判中,使债权人在无司法程序强制保护的情况下,仍能通过契约获得类似保护,确保债务人财产在重组期间得以保全。

债务人违反暂停期协议项下义务,通常被约定为暂停期协议提前终止的触发条件。庭外重组始终在“破产法的阴影”下开展,首先,债权人从未丧失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债务人破产这一底牌,债务人违反暂停期协议项下义务,债权人完全有可能申请其破产。其次,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债权清偿顺位及债权人在此状态下可回收的债权构成债权人的最低预期,一旦债务人因个别清偿或实施损害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导致债权人受偿地位低于这条底线,债权人理所应当地倾向于申请其破产。当然,“破产法的阴影”对于债务人而言破产程序有时也可成为重组方案谈判的筹码,即如果不同意重组方案就进入破产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债权人的配合度,更有利于重组方案的通过。

2、积极义务

首先,债务人需要承担的首要义务是提出具备可行性的重组方案,自不待言。

其次,信息披露也是债务人在暂停期内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构成债权人会议的决策依据,债权人依此评估债务人是否尚有重组价值与重组可行性,以及债务人提出的重组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根据《多债权人庭外重组全球统一原则声明》第五原则,“在暂停期内,债务人应向有关债权人及其专业顾问提供并允许其合理、及时地获取与其资产、负债、业务及前景相关的所有信息,以便各方恰当评估其财务状况及任何拟议方案。”除债务人主动披露外,债务人也应允许债权人及其独立顾问通过尽职调查获取信息,并予以配合。对于债务人资产部分的信息,因涉及资产评估以确定价值,且完全是为债权人提供决策依据的需要,这部分费用由债务人财产承担并不合理,而通常由有关债权人自行委托评估机构。除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全面性外,债务人必须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不能隐瞒足以影响决策的重要信息,更不能披露虚假信息,否则债权人基于错误与债务人达成的重组协议将因欺诈面临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另外,暂停期协议通常还会约定债务人支付费用或提高债务利率作为债权人让步的直接经济对价。[3]这项对价可实质性补偿债权人在暂停期内承担的资金占用损失与风险,同时也可倒逼债务人积极、诚信地推进重组方案的制定与谈判。另一方面,倘若债务人未能重组成功,债务负担将因适用更高利率或费用而进一步加重,破产风险进一步提升。这正是庭外重组中债务人必须权衡的固有风险,即是否以短期内加重的财务负担博弈长期生存的机会。


(三)保密条款

债务人采取庭外重组方式纾困,一大重要原因是在大多数法域都存在破产污名化的文化环境,一旦财务困境情况被供应商、职工等外部人知悉,那么极有可能对其经营造成不利影响,造成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而庭外重组的保密性能够防范这种风险的发生,这依赖于债务人与有关债权人对保密作出约定。尽管作为参与重组谈判主要成员的金融机构债权人通常有关于保密的严格内部规定,但仍可能有供应商债权人等参与重组,且保密事项一旦被公开披露,对重组影响较大,因此《多债权人庭外重组全球统一原则声明》仍然建议,在所有情况下,每位有关债权人均需签署正式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通常需要在信息流动前签署,暂停期协议中可对保密协议约定进行援引,予以进一步重申,为进入暂停期后更深入的信息披露与复杂商业谈判奠定风险防控基础。

与保密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暂停期内债权人虽然不得实施提高自己债权相对地位、降低风险的行为,如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个别清偿、抵销等,但债权转让等债务交易仍然是允许的。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交易可能导致参与重组的债权人主体、数量、身份发生变化,增加协调谈判的负担,提高泄密的可能性,甚至可能引入出于商业利益目的意图恶意破坏或阻碍重组进程的新参与者。因此,如涉及保密程度较高的细节,也可在暂停期协议中特别约定对债权转让等债务交易的限制条款予以规范。


五、暂停期协议参考样板

基于前文对暂停期协议之目的、核心要素及关键条款的逐一剖析,一份完备的暂停期协议通常应能清晰承载以下要点:明确约定一个有限的暂停期限,为重组谈判创造稳定的窗口期;合理设定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对等义务,尤其需固化债权人的相对地位并限制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确保必要的信息披露与严格的保密安排;以及确立公平的对价与明确的违约后果。

综合以上要点,参考世界银行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工具包》与国际破产从业者联合会发布的《多债权人庭外重组全球统一原则声明(第二版)》,可归纳暂停期协议基本框架样板如下,仅供参考:

暂停期协议

债权人:金融机构债权人A,金融机构债权人B,供应商债权人C......

债务人:XX

为支持债务人重组,提升债权人受偿率,实现互利共赢。各方确认,应给予债务人足够时间以获取并评估其信息,并拟定、评估解决其财务困难的提案。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1、暂停期自〔日期〕起生效。

2、暂停期内债务人承担以下义务:

(1)债务人应当向所有相关债权人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使其能够评估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了解财务困难的成因,并评估所提出的重组方案;

(2)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交具备重组可行性的重组方案

(3)除履行法定义务外,债务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或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导致降低相关债权人(集体或个别)的预期受偿率,且不得使相关债权人的相对地位劣于暂停起始日时的地位。

3、暂停期内债权人承担以下义务:

(1)债权人不得实施使自己获得优于暂停期起始日时债权人间相对地位的行为;

(2)债权人不得宣布未偿还金额提前到期或要求偿付该等金额;

(3)债权人不得启动实现担保权程序、执行程序或提出破产申请;

(4)债权人应当允许债务人继续使用现有授信额度;

(5)债权人应当允许债务人继续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4、无论债务人能否于暂停期终止前提出可行的重组方案,债务人应当向全体有关债权人支付〔金额〕费用/提高〔百分比〕利率。

5、暂停期于〔日期〕终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期提前终止:

(1)债务人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2)......

6、除已公开信息外,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获取的任何债务人资产、负债及业务以及重组方案等信息,应视为保密信息,不得对外披露。

7、暂停期的延长须经全体有关债权人及债务人一致同意。

8、本协议受XX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若发生违约,任何争议应提交XX国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9、本协议自全体有关债权人及债务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各方确认已阅读、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列义务。

债权人签字/盖章:

债务人盖章:

签署日期:



注释

[1] INSOL International:《STATEMENT OF PRINCIPLES FOR A GLOBAL APPROACH TO MULTI-CREDITOR WORKOUTS II》,April 2017

[2] WORLD BANK GROUP:《A Toolkit for Corporate Workouts》,JANUARY 2022

[3] 陈景善、张婷:《预重整型事业再生》,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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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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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huang_yan@boss-young.com


黄艳律师擅长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不良资产交易与处置、公司法、投资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法律实务,对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资产与股权交易并购、公司设立、股权债权重组、公司治理、股东争议解决、公司僵局纠纷、公司解散与清算等相关公司法律领域也有深厚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艳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主办了多起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专注于企业保护、纾困与重整领域。为诸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提供资产处置、清理清算辅导及整体退出方案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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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逸文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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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逸文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预重整与破产重整,擅长处理与破产有关的非诉与诉讼业务,曾参与办理多起预重整、破产重整以及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案件,代理债权人、债务人提供债权申报、申请破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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