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移山不动:深度解析庭外重组中暂停期的约定(上)
2026-03-13

随着庭外重组的推广普及,关于庭外重组的规定越来越多地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法院、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乃至破产法修订草案中,各地亦响应号召纷纷设立庭外重组平台。在参与庭外重组实践中我们注意到,提升重组顾问的履职能力以及困境企业对庭外重组基本流程的常识,是更好地运用庭外重组挽救困境企业的关键问题。其中,签订暂停期协议通常是召集债权人后采取的首批步骤之一,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庭外重组的起点,也是关系到庭外重组顺利推进的首要问题。本文主要参考INSOL国际于2017年新修订的《多债权人庭外重组全球统一原则声明》[1]及世界银行集团于2022年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工具包》[2],就暂停期协议如何约定分享一些国际经验与操作指引,供读者参考。


文 | 黄艳 周逸文


一、关于暂停期的现行规定

庭外重组实践中,签订暂停期协议通常是召集债权人后采取的首批步骤之一。暂停期协议由债务人与有关债权人达成,约定债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暂停对债务人某些债务的追讨、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或实现担保权等可能进一步加重债务人财务困境的行为。

随着庭外重组的推广普及,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庭外重组中心或企业重整服务中心等平台支持庭外重组的开展,这些庭外重组平台出台的相关规程大多对暂停期这一事项作出规定:

序号

规程

具体规定

1

《上海庭外重组中心庭外重组规程(试行)》

第十二条【个别债权的处理】需求企业与有关债权人可以通过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对个别债权进行调解及一站式纠纷解决,也可以协商约定暂停债务追索的期间,在约定期间内相关债权人应暂停追索措施,以便于独立重组顾问推动各方达成并有效执行重组方案。

2

《长三角庭外重组中心庭外重组办理规程(试行)》

第十七条(约定暂停期)为有利于困境企业进行重组方案、和解协议的磋商谈判,重组顾问指导困境企业与相关债权人协商约定债务履行暂停期,在约定期间内暂停相关债权追索措施,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各方签署《暂停期协议》。

3

《北外滩企业庭外重组中心庭外重组办理规程(试行)》

第十条【约定暂停期】重组协议可约定暂停期,即在协议履行期间,各债权人可约定暂停针对困境企业的诉讼、仲裁、执行以及其他形式的追债行为。

4

《浙江省企业债务重组中心工作规程(试行)》

第十九条【暂停期】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单独约定,债务重组期间可以设立暂停期,即在重组开展过程中,或者重组方案、相关协议履行期间暂停针对困境企业的诉讼、仲裁、执行以及其他形式的追债行为。

5

《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工作规程(试行)》

第二十二条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单独约定,重组期间可以设立暂停期,即在重组开展过程中,或者重组方案、相关协议履行期间,债权人同意暂停针对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以及其他形式的追偿行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的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

6

《吉林省企业庭外重组中心工作规程(试行)》

第十九条【暂停期】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单独约定,庭外重组期间可以设立暂停期,即在重组开展过程中,或者重组方案、相关协议履行期间暂停针对困境企业的诉讼、仲裁、执行以及其他形式的追债行为。

7

《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庭外重组中心工作规程(试行)》

第十四条【起草重组协议】重组协议主要包括债务清偿安排、重组实施时间节点、暂停期、保密事项等内容,并应兼顾与司法程序相衔接的需要。

8

《深圳市企业庭外重组服务规程》

第二十一条  重组方案可以约定暂停期,即在申请企业重组过程中或者重组方案执行期间,相关主体暂停针对申请企业的诉讼、仲裁、执行以及其他形式的追索债权行为。

以上规程中有关暂停期的规定均明确了暂停期并非开展庭外重组的当然法律效果,而是需经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各方一致确认暂停追索债权。但是,上述规程均未对暂停期协议的构成要素、约定方式进行规定,具体细节有待重组顾问发挥主观能动性,或未来进一步交由业务操作指引等行业规范来指导,同时这也是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向各位读者分享的。此外,部分规程将暂停期协议规定为重组协议或重组方案的组成部分,或者规定暂停期包含重组方案或重组协议履行期间,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暂停期协议的功能与定位,对此后文将作详细展开。

当然,庭外重组并非必须依托庭外重组中心等平台方可开展的纾困路径,债务人完全可以自行或在委托重组顾问辅助下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开展庭外重组。无论是自行开展庭外重组还是依托庭外重组平台,两者在具体业务开展流程上并没有什么区别,自行开展庭外重组也可以并且通常需要约定暂停期。


二、暂停期定位的厘清

(一)设置暂停期的目的

当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时,债权人最倾向于采取的策略是立即向债务人施压,要求其偿还自己的债权或提供担保,使自己取得优于其他债权人的清偿率。“债权人各扫门前雪”策略(“each creditor for itself” approach)能够最大化消除债权人的债务风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此获得的清偿也很可能构成可撤销的偏颇清偿行为,并在债务人进入正式破产程序后被管理人追回。尽管如此,债权人出于债务人未必进入破产程序等考虑,仍然倾向于采取此种策略。更重要的是,此种策略容易引发其他债权人效仿,最终反而迫使债务人不得不进入破产程序,这种结果不符合任何一方的利益。

另一方面,为达成庭外重组目标,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需花费极大努力收集、分析债务人财务状况等信息,开展多轮谈判并达成重组方案,各方均期待为达成重组目标所付出的努力不会因个别债权人追索债权的行为而付之东流。

以上两方面情况在各法域均有普遍适用性,正因如此,国际破产从业者联合会发布的《多债权人庭外重组全球统一原则声明》中提出了多债权人庭外重组最佳实践的八项原则,八项原则均针对暂停期或与暂停期有关,足见暂停期的重要性。其中第一项原则即开宗明义地对暂停期作了描述性的定义,即“当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时,所有相关债权人应准备相互合作,给予债务人足够(但有限)的时间,以便获取并评估债务人信息,并拟定、评估解决财务困难的提案,除非在特定情况下该做法并不适当。”

因此,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暂停期协议的目的,应是为获取、评估债务人信息并拟定具有可行性的重组方案提供喘息期。那么显而易见地,暂停期协议是达成重组方案的先决条件,自然不可能是重组方案或重组协议的组成部分(当然并不排除部分重组方案约定延长暂停期作为保障重组方案顺利实施的措施,但这已不是暂停期的核心语义)。至于我国部分庭外重组规程中将暂停期规定为针对异议债权的暂缓措施,虽系对暂停期内涵及功能的创新与发展,具有先进性,但在理解相关规程的规定时,也应当注意这是暂停期的衍生功能,而非核心目的。


(二)暂停期与正式破产程序中的解除保全、中止执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财产保全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执行,与执行程序一样均是为了个别清偿的实现,与破产程序中概括式公平清偿的目的相背离。[3]暂停期协议使债权人暂停追索债权,阻却个别清偿,实质上通过约定的方式达到了类似正式破产程序中解除保全、中止执行的效果。但两者仍存在诸多区别,归纳如下表:

比较维度

暂停期

解除保全、中止执行

效力来源

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

启动方式

达成暂停期协议

随破产受理裁定自动启动

约束范围

仅限协议当事人

全体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

近年来,国际上又兴起了预防性重组程序,即对尚未破产的企业,通过具有一定正式性的程序进行重组,但较正式破产程序法院介入程度有限。在采取预防性重组模式的法域,暂停期完全可能成为法律强制规定的事项,但这已不是本文讨论的合同性庭外重组范畴。典型如欧盟于2019年通过的《预防性重组指令(第2019/1023号)》规定,债务人可申请临时中止个别执行行动,中止由司法或行政机关批准,中止期限为四个月,最多可延长至十二个月。[4]

我国不少地区出台的预重整规程或指引为预重整程序赋予解除保全、中止执行的效果。鉴于司法有限介入且赋予暂停债权人行动的权利这些特征,与其说这类预重整是衔接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混合重组程序,不如说更类似于预防性重组。当然,这些预重整规程或指引大多由地方法院或地方政府发布,能否跨省市落地实施则是另一个问题。


(三)暂停期与诉讼时效

债权人对于暂停期可能产生的顾虑是,如果在暂停期内债权人不得追索债权,是否存在债权在暂停期内超越诉讼时效导致后续无法追索的可能。债权人可能出于这种担忧拒绝签署暂停期协议,阻碍重组推进。事实上,暂停期并不排除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债务催告函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5]但债务人基于暂停期协议的约定不得对提出履行请求的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否则将使获得全部或部分清偿的债权人取得相较于暂停期起始日时更优的相对地位,这将违背其他债权人对暂停期固化债权人相对地位的期待。


(四)暂停期的前置步骤:召集债权人

另一个阻碍各方签订暂停期协议,甚至阻碍各方开展庭外重组的可能的顾虑是,如果暂停期需要协议达成,要求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都签署暂停期协议并不现实。如前述,签订暂停期协议通常是召集债权人后采取的首批步骤之一。换言之,签订暂停期协议有一前置步骤,即确定参与重组的债权人范围。为庭外重组的效率考虑,并不需要召集全体债权人,而应策略性识别并邀请关键利益方参与重组,以尽可能降低谈判复杂性。金融机构债权人通常属于召集范围;职工、税务债权通常不受影响,不属于召集范围;供应商债权人因数量众多,且过早广泛向供应商披露债务人财务困境,极易威胁债务人持续经营,对重组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通常仅邀请个别商业地位较强的供应商参与重组。只有这些被召集参与重组的债权人(下称“有关债权人”)才需要签署暂停期协议。


三、暂停期协议的辅助:短期稳定方案

为提高债权人对重组的信心、取得债权人信任,使债权人尽快签订暂停期协议,债务人可制作具备可信度的短期稳定方案向债权人会议展示。短期稳定方案作为前期应急工作,因尚未对债务人具体情况开展分析评估,内容不必苛求详尽,多数仅需概览即可。同时,也不宜在未达成暂停期协议的情况下逗留过久,以免债务人长时间暴露在债权人提起诉讼甚至申请破产的风险中。短期稳定方案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衰退原因评估。这部分内容是短期稳定方案的基础,识别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原因后,方可针对过去经营的漏洞或错误作出修正,提出针对性的稳定方案,也可向债权人会议表明债务人及其管理层对现状具有清醒认知。

2、预计现金需求概览。债务人应列示出未来短期内维持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需的现金总额及其时间分布,如有可能提供长期预测的,也应向债权人会议提供。

3、改善现金流的措施概览。为满足上述现金需求并防止流动性进一步恶化,方案应当提出一个概括的现金流改善措施。通常包括:出售非核心资产(当然在我国法框架下,如庭外重组后续还需衔接破产重整程序,对非核心资产的快速处置可能因落入破产临界期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这是另外的问题);加速应收账款回收,如加强催收、提供折扣激励等;以及与贸易债权人协商延长付款账期。

4、新增资金支出内控制度。改善现金流既需开源也需节流,具体可用的措施包括规范资金支出审批流程;监控、预测资金支出并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暂停资金消耗较高的经营项目,仅保留维持基本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支出;控制招聘人员、劳动合同续签等事项,控制人力成本。

如债务人已聘请重组顾问的,也可在短期稳定方案中向债权人会议披露任命重组顾问情况,以表明债务人在专业重组顾问的辅助下有能力提出具备可行性的重组方案,并保障重组方案的落地执行,尽可能实现多方利益。在此背景下,通过庭外重组平台选任重组顾问便展现出优越性。尽管无论债务人自行聘请的重组顾问还是庭外重组平台选任的重组顾问,顾问费用最终均由债务人财产中支付,但从债权人角度看,一位由外部机构(通常有公权力背书,即所谓“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市场主导”)指定的重组顾问在外观上更为中立。


注释

[1] INSOL International:《STATEMENT OF PRINCIPLES FOR A GLOBAL APPROACH TO MULTI-CREDITOR WORKOUTS II》,April 2017

[2] WORLD BANK GROUP:《A Toolkit for Corporate Workouts》,JANUARY 2022

[3] 安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5-36页。

[4] 《DIRECTIVE (EU) 2019/102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35)In order to provide for a fair balance between the rights of the debtor and those of creditors, a stay of individual enforcement actions should apply for a maximum period of up to four months. Complex restructurings may, however, require more time. Member States should be able to provide that, in such cases, extensions of the initial period of the stay can be granted by the judicial or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62号(政治法律类056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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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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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律师擅长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不良资产交易与处置、公司法、投资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法律实务,对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资产与股权交易并购、公司设立、股权债权重组、公司治理、股东争议解决、公司僵局纠纷、公司解散与清算等相关公司法律领域也有深厚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艳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主办了多起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专注于企业保护、纾困与重整领域。为诸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提供资产处置、清理清算辅导及整体退出方案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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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逸文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预重整与破产重整,擅长处理与破产有关的非诉与诉讼业务,曾参与办理多起预重整、破产重整以及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案件,代理债权人、债务人提供债权申报、申请破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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