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数据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构建一套规范体系,以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高效流通与使用,进而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稳健前行。
2024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提出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三种开发利用模式。其中,共享和开放制度规则、运行机制相对成熟。《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鼓励探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通知》基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的特点,旨在通过建立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好促进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文 | 万波 张月勤
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就《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答记者问,《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聚焦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这一关键环节,基于运营机构特殊角色定位,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价格)管理,既保障运营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又防止其形成垄断利润。
《通知》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定价范围和管理形式。明确运营机构提供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不收取费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是规范定价程序。明确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的程序要求和责任主体。三是明确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制定办法。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在不超过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资源使用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制定上限收费标准。四是建立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对运营机构收入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实际收入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并提出评估调整上限收费标准的工作要求。五是加强指导监督。强化收费公示和违规行为查处,建立运营机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制度。
在构建价格形成机制方面,考虑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管理方式上要适应公共数据要素特性,实现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一是实行准许收入监管。对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进行管理,通过管住准许收入,避免运营机构过度逐利。二是实行弹性管理。赋予运营机构一定自主定价权,允许其在各类产品和服务上限收费标准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定价,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三是实行动态评估调整。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实现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及时调整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更好适应公共数据行业发展变化快的特点。
逐条解读
1. 明确定价范围和管理权限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以下称“授权主体”),要按照相关规定登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以下称“运营机构”)进行数据治理、开发,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国家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程序纳入中央定价目录;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原则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等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确有必要的,可授权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本条主要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中的定价范围和管理权限。
首先,用于公共治理和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将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和行业发展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则可收取运营服务费。将数据使用场景划分为“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明确免费和收费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数据资源的公益性与商业价值。
其次,授权主体需要按照规定登记公共数据资源,并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要求授权主体进行数据登记,有助于明确数据资源的权属和用途,避免数据滥用或未授权使用,促进数据资源合法流通。
最后,定价方面按照登记机构的层级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和地方实行不同的定价目录。就定价权而言,收费标准原则上由省级发改委+数据局制定,但在必要时,也可以授权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和地方层面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保障定价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避免运营机构通过垄断数据资源谋取不当利益。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调整收费标准,提高地方数据管理的灵活性。但同时,可能面临地方定价标准不一致、执行力度不均等问题,进而影响全国统一数据市场的构建。
本条通过定价范围和管理权限的细化,为公共数据的有序授权运营提供了政策支持,有助于平衡数据公益性与市场化需求。后续为进一步落实该条款,我们认为应加强国家和地方间定价机制的协同,避免标准冲突。此外,“按程序”纳入定价目录,需要结合《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细化具体的定价程序。
2. 规范定价程序
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由授权主体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并书面报告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尚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由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已有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授权主体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提出书面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评估具备定价基础后,按上述程序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
本条重点规范了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的定价程序,明确了不同参与方的职责与操作流程。
在定价主体方面,授权运营中的各个主体均参与定价,其中:发改委和数据局负责核定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作为定价的核心依据。授权主体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制定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同时须向发改委和数据局报告。运营机构在授权主体制定的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此外,也将授权主体的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纳入价格管理的考量因素。
本条主要明确了定价程序和分工,有助于确保公共数据运营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监督性。运营机构无法单方面设定收费标准,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或垄断地位导致的过度收费现象。
对运营机构而言,其最高准许收入直接影响其可用资源和盈利能力,可能促使其在成本控制和运营效率上进行优化,但同时虽然运营机构可在上限范围内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但灵活性受限,可能在某些特殊场景下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有序的定价机制能够避免运营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特别是在公共数据市场发展初期,保护中小型运营机构的市场进入机会。
3. 制定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
(一)科学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最高准许收入。最高准许收入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其中,经营成本指运营机构在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扣除政府补助后的合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授权运营相关平台建设和运维成本,数据传输、汇聚、存储、治理等成本,人力资源成本,获取公共数据资源的相关支出,以及期间费用等,具体通过成本调查确定。准许利润按照经营成本乘以准许利润率确定。准许利润率按照成本调查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确定,具体由有定价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明确。税金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合理制定上限收费标准。授权主体应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数据、算力、存储等资源使用,人力资源投入,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制定上限收费标准。具体可按产品数量、服务次数、服务时间、数据调用量等形式收费。
本条详细规定了制定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科学核定最高准许收入。核定原则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确保公共数据运营既可持续又不过度盈利。最高准许收入由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构成。二是合理制定上限收费标准,包括收费标准的考量因素和收费形式。
本条在定价合理性方面兼顾了科学性和场景适配性,将国债收益率与市场条件结合,既参考了市场风险,又避免运营机构的利润过高,上限收费标准的灵活设置(按数量、时间或调用量收费),有助于满足多元化应用场景的需求,增强市场接受度。
对授权主体而言,需综合评估多维度资源使用情况、投入与产出,制定不同场景的上限收费标准,对其数据分析与政策设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此外,随着市场需求变化,授权主体需定期审视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确保收费标准与实际情况匹配。
此外,是否需建立标准化的成本核查方法,明确核算范围和具体要求,是否应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定期调整准许利润率,保持与经济环境的同步性,避免长期固定利润率导致不公平竞争或市场失衡,是否针对不同场景的使用特点(如实时性要求、调用量大小),细化收费标准,避免“一刀切”定价等问题,都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4. 建立定期评估调整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上一周期内实际收入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超出较多的,可在不同周期平滑处理。
在评估周期内,授权主体每年根据运营机构实际收入、销售规模等情况,指导其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当年实际收入偏离最高准许收入10%及以下的,由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超过10%的,由授权主体调整上限收费标准。
本条明确了对公共数据运营定价的定期评估与调整机制,旨在确保运营机构的收入与收费标准符合“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定期评估方面,评估周期原则上为三年,赋予授权主体每年根据运营机构的实际收入和销售规模,指导或调整收费标准的职责。
定期评估机制为定价政策提供动态调整的依据,有助于反映市场变化、运营实际情况及技术进步对成本和收入的影响,避免定价政策长期僵化。超额收入处理的方式既能防止运营机构超额获利,又能减少政策调整对其经营稳定性的冲击。在实际执行中,仍应注重评估的科学性与调整的精准性,以平衡监管与市场活力,维护政策的长期有效性。
5. 加强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并准确记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情况,及时调整定价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推动运营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每年3月底前,授权主体向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运营机构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运营机构整体经营状况,开展授权运营的成本开支、实际收入及利润、具体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规模及收入、实际收入与最高准许收入的偏离和收费标准调整等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相关工作,加强工作统筹,强化政策联动,推动价格政策与行业管理政策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地方人民政府为授权主体的,由其指定的部门负责本通知中授权主体相关工作。公用企业开展授权运营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负责授权主体相关工作。鼓励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较好的地方或行业积极探索,丰富应用场景,创新产品和服务。在发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价格政策时,积极加强宣传,强化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条明确了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过程中,加强指导和监督的具体措施与要求,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与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监管与执法,定期报送运营情况报告,工作统筹与政策联动,鼓励创新与宣传等。实际执行中,价格政策与行业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需要多部门合作,因此必然要强化协调机制的建设。此外,发改委和数据局在指导运营机构管理的同时,还需承担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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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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