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开源软件、开源数据的法律要点比较分析——以广州知产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为引(上)
2025-11-27

2025年10月2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发布暨专题研讨会,会上发布了10起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涉及高端芯片、生物医药、5G技术、开源软件、植物新品种权等前沿领域。其中,第8起案例涉开源软件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规则。

近些年,如DeepSeek等企业在开源生态中的角色与表现,正日益成为衡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与行业影响力的关键维度。邦信阳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全国业务委员会长期为涉开源软件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近些年也为部分客户在引入开源数据、选择和修订开源许可证、搭建开源数据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基于这些经验,本文以广州知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引子,从企业引入开源软件和开源数据的法律要点、两者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法律借鉴。


文 | 万波


01

广州知产法院“罗盒公司v玩友公司”开源软件案的拆解















2025年10月2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布的这起“罗盒公司v玩友公司”开源软件案,其要点列表如下:


原告

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罗盒公司”)

被告:

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玩友公司”)

深圳冠准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冠准航公司”)

深圳奥斯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奥斯坦公司”)

祥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简称“祥运公司”)

基本事实

国家版权局于2017年11月8日颁发的软著登字第219881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为“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简称:VirtualApp]V1.0”,开发完成时间为2015年2月28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5年7月18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著作权人为罗盒公司。

为便于VirtualApp的推广和许可,罗盒公司在国际知名的软件托管平台GitHub上公开了VirtualApp的源代码,并声明任何人如需将VirtualApp用于商业用途,需向罗盒公司购买商业授权。罗盒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软件为GitHub上VirtualApp的2017年12月30日版本。

玩友公司开发的“微信视频美颜版”“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App”等软件(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软件)可以通过多个互联网平台获得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分别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收取会员费。

罗盒公司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将被诉侵权软件与经(2018)粤广南粤第6918号公证书公证下载的VirtualApp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进行鉴定,两者424个可比代码中的165个代码具有高度相似性,17个代码具有一般相似性,239个代码具有实质相似性。因此,罗盒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相似,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原告诉请:

罗盒公司向广州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VirtualApp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提供所有版本的“微信视频美颜版”“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App”“微信视频美颜相机”“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

2、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万元;

3、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

被告辩称

1、原告并非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因该开源项目参与编写源代码程序的人数多达32位,项目人aslody仅为著作权人之一。aslody单方控制并更改了该开源项目的简介,声称将该开源软件的全部著作权权利转让给罗盒公司,侵犯了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该单方转让著作权的行为依法无效。

2、VirtualApp项目为适用GNU LGPLv3协议的开源项目,后修改为GNU GPLv3协议,VirtualXposed即为GitHub上的开发者“tiann”等人,延续适用GPLv3协议(2016年9月10日添加),同期在VirtualApp开源项目和epic开源项目的基础上发布的新免费开源项目。玩友公司依据GPLv3协议,已合法取得VirtualXposed源代码的复制权、修改权和发行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存在任何侵权情形。且根据GPLv3协议第4点第二段,其授权范围明确涵盖商业用途。

3、无论VirtualApp项目代码还是VirtualXposed项目代码,均无任何质量担保,且仅可实现沙盒分身基础功能。玩友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并在沙盒分身功能基础上,自主研发创新,开发出涉案微信视频美颜APP,该APP的主要功能为微信视频美颜,而非沙盒分身功能本身。

争议焦点:

法院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7点:

1、原告是否为涉案VirtualApp软件的著作权人?

2、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否需要GitHub上VirtualApp软件其他贡献者的授权?

3、GPLv3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4、原告是否有权在GPLv3协议中加入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

5、玩友公司收取被诉软件会员费的行为,是否违反GPLv3协议?

6、玩友公司未提供被诉软件源代码下载的行为,是否违反GPLv3协议?

7、玩友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8、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关于争议焦点1,法院认为:首先,罗盒公司在本案中提交其作为著作权人的权利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其次,GitHub官网上VirtualApp项目简介记载该项目是由罗盒科技于2017年8月份正式公司化运作开发运营,项目管理者asLody上传VirtualApp初始源代码并发起该开源项目,QQ号码和项目管理者分别指向罗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璐及股东罗迪。以上事实相互印证,罗盒公司将涉案软件上传到GitHub官网并持续迭代更新。罗盒公司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

关于争议焦点2,法院认为:开源软件项目的贡献者往往人数众多,互不相识且散布于全球各地,只要项目保持开源则贡献者数量会持续动态地增加。即使涉案软件属合作作品,就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所有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下,若开源项目要求必须经过所有贡献者的授权才能提起诉讼,那么将导致开源软件维权无从提起。因此,罗盒公司作为提交了绝大部分代码量的项目管理者提起本案诉讼亦无需经过其他贡献者的授权,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争议焦点3,法院认为:GPLv3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第一,开源软件的发布可视为发出要约,用户使用视为承诺,在用户使用开源软件时合同成立。第二,协议是非典型合同。因与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规定相比较,GPL v3权利授予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并没有权利转让的对价或许可使用付酬等典型的著作权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三,GPLv3协议是格式合同。该协议是为特定开源项目开发而预先拟定,由著作权持有人向软件程序使用者提出的合同条款。第四,GPLv3协议第9条规定,一旦修改和传播一个受保护作品,就表明你接受本协议。该要约内容表明以实践行为作出承诺,无须再签订书面的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4,法院认为:GPLv3协议是一种针对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佐权”(Copyleft)许可协议,使得软件可以自由使用。GPLv3协议保证用户拥有共享和修改一个程序全部版本的自由,使得软件面向所有用户均保持为自由软件。罗盒公司的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对于用户使用其源代码的目的进行了限制,从而也限制了用户范围,即只有非商业用途的用户才可以使用其源代码,这显然与GPLv3协议的“著佐权”特性矛盾。该限制保留条款也不属于第7条规定的可以添加的6种补充附加条款之一,应属于非许可性附加条款,属于第10条中的“进一步限制”,因此罗盒公司无权在适用GPLv3协议的涉案VirtualApp项目中添加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综上所述,玩友公司无需遵循该限制保留条款,罗盒公司主张玩友公司违反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5,法院认为:GPLv3协议规定,所谓自由软件,强调自由,而非免费,本GNU通用公共许可协议设计用于确保你享有分发自由软件的自由(你可以为此服务收费)。且本案被诉侵权软件收取会员费是用于运营维护和技术支持,而下载软件是不需要支付费用的。因此,玩友公司收取被诉侵权软件的会员费并不违反GPLv3协议的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6,法院认为:对于在逻辑上与开源代码有关联性且整体发布的衍生作品,只要其中有一部分适用了GPLv3协议发布,那么整个衍生作品都必须适用GPLv3协议而公开。本案中,沙盒分身部分功能代码是作为被诉侵权软件的衍生部分而整体发布的,玩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沙盒分身功能部分源代码是独立的,或使用了类似谷歌公司的安卓系统方法,即在各个独立的不同层级框架中适用不同的开源授权许可协议,因此被诉侵权软件应整体适用GPLv3协议,玩友公司应开源整个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综上,玩友公司虽主张被诉侵权软件中只有沙盒分身使用了被诉部分源代码,但被诉侵权软件仍应遵循GPLv3协议向用户开放源代码下载,玩友公司未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下载已经违反GPLv3协议的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7,法院认为:玩友公司未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下载已经违反GPLv3协议规定,则玩友公司对涉案软件源代码的复制、发布行为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本案中,玩友公司将侵权软件上传到华为应用市场、应用宝等平台供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侵害罗盒公司涉案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玩友公司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提供含有侵权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微信视频美颜版”“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App”等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

关于争议焦点8,法院认为: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仅代玩友公司收取用户的会员费,其已对上述含有侵权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四款软件具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做了初步审查,再施加过高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符常理,故仅凭代收会员充值款项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该三公司与玩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02

对广州知产法院“罗盒公司v玩友公司”开源软件案的点评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布的这起“罗盒公司v玩友公司”开源软件案,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对开源软件进行展开论述的司法案件,其类型也与我国主流的涉开源软件案件的类型一致,即被告援引开源协议的“传染性”进行不侵权抗辩,主张案涉软件是开源软件,因此被告有权直接免费使用。

在此类案件中,为了判定被告不侵权的抗辩是否成立,往往要对开源软件的下列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1、开源许可证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开源许可证是探讨开源软件法律问题绕不开的话题,开源许可证通过书面文件形式,确定了开源软件的许可调解。虽然不同的开源许可证在用户对源代码享有何等权利和承担何等义务方面存在重大差异(见下表),那么这种许可证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

类型

核心特征

代表许可证

强Copyleft License(高传染性许可证)

用户有权自由使用、修订和传播开源作品,但是这类许可证明确规定,如果一个软件包含该许可证下的部分代码,在完全发布时必须作为整体适用该许可证。

GNU GPLv2、GPLv3

弱Copyleft License(中等传染性许可证)

这类许可证既保障了软件的开源属性,又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开发者和使用者相对灵活的选择空间。如GNU LGPL v2.1区分了开源库和连接开源库的其他代码,后者被排除在横向传染性之外,此也LGPL与GPL的最大不同。

GNU LGPL (v2.1, v3)、MPL 2.0、EPL 2.0

宽松式许可证(无传染性)

对使用者的限制最少,使用者几乎可以任何目的使用、修改和分发代码,包括将代码并入闭源的商业软件中并进行分发。

MIT、Apache 2.0、BSD(2-clause, 3-clause)

广州知产法院“罗盒公司v玩友公司”明确运用我国原《合同法》“要约-承诺”的理论框架,明确了开源许可证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对理解开源许可证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也成为了国内普遍接受的通说。


2、开源许可证“传染性”条款是否有效?

广州知产法院在明确了开源许可证的法律性质后,进一步认定,软件开源授权许可协议倡导开放、共享、平等、协作精神,开源软件原作者让渡其著作权财产权和部分人身权给用户继续开发软件,鼓励自由使用、自由复制、自由修改、自由发行源代码,目的是创立一种自由开发、使用和传播的环境。当前,包括GPL在内的各种开源许可协议已被众多的国际组织、国家政府以及一些政治团体在立法上给予支持。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开源的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到“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鼓励企业开放软件源代码、硬件设计和应用服务”,中国开源云联盟(COSCL)也发布中国首个开源协议-木兰宽松许可协议(Mulan PSL),并通过“开放源代码首创行动组织”(Open Source Initiative)认证,致力于构建开源生态。因此,开源许可协议已经成为国际行业内公认的有效契约文本,遵守协议文本规定也是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只有各方均信守开源授权许可协议中的条款,才能让软件源代码持续开源传播下去,繁荣软件市场,保证公众能享受到开源软件带来的成果。

据此,广州知产法院认定:GPLv3协议序言规定,如果你发布这种程序的副本,无论以收费还是免费的模式,你必须把你获得的自由同样给予副本的接受者,你必须确保他们也能收到或得到源代码,而且你必须向他们展示这些条款以确保他们知道自己享有这样的权利,该格式化条款保持承继性,且不属于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其授权内容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3、“开源不侵权抗辩”的国内司法裁判路径怎样?

如上所述,本案也是被告援引开源协议的“传染性”进行不侵权抗辩的一类案件,其核心理由为:案涉软件是开源软件,根据开源许可证的传染性也必须开源,故被告有权直接免费使用,从而不构成侵权。

对于此类案件,目前国内司法实务中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目前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裁判路径:

案例

裁判路径

律师点评

广州知产法院“罗盒公司v玩友公司”开源软件案

法院认定:GPLV3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据此,GPLV3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著作权合同,许可条款是版权许可的条件,如果用户违背条款规定,那么许可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则GPLV3协议终止适用,用户获得的授权也将自动终止。如前所述,玩友公司未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下载,已经违反GPLV3协议规定,则玩友公司对涉案软件源代码的复制、发布行为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思路可概况为:被诉侵权人自己是否违反了开源许可证的规定(如本案认定的玩友公司应开源而未开源整个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如答案为“是”,则被诉侵权人因其获得的开源代码许可授权自动终止,而被告丧失主张开源软件抗辩的适格身份。

重庆高级法院“承某网络公司v浙江禾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案

本案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原告提交的官网截图明确标注其软件为“开源授权版本”,被诉侵权人对开源代码的使用属于合法使用。但法院认定:无论权利软件是否属于开源软件,原告对于其独立创作并具有独创性的软件整体或者部分享有著作权,软件开源并不等于放弃著作权。原告是否遵循开源协议与被告是否侵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侵权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思路可概况为:原告是否遵循开源协议与被告是否侵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实际上未对原告是否履行开源许可证进行审理,回避了在原告违反开源协议导致开源代码许可授权自动终止等极端情况下,原告基于何种权利向被告主张权利的法律说理。

最高法院“不乱买公司v闪亮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3-2-158-007)

本案中,被诉侵权人称原告的前端代码使用了GPL协议项下的开源代码,根据GPL协议内容以及GPL协议具有极强“传染性”的特性,包括前端代码和后端代码在内的软件整体均应遵循GPL协议向所有第三方无偿开源。但法院认定:网站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属于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合的独立程序,即便前端代码使用了GPL协议项下的开源代码,后端代码也不受GPL协议约束,未经许可复制后端代码仍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思路可概括为:针对具体的开源许可证的“传染性”进行深入分析,结合个案,审查被诉侵权人的开源抗辩是否成立,这一思路应当说更符合法理,对国内开发者使用开源软件更具有指导意义。以本案为例,法院细致分析了GPL协议的要求,认为GPL协议开源的是本身接受其协议的软件代码及针对这些软件代码的修订或者根据这些软件代码开发的延伸程序,而不包括与这些代码有数据交换等联合的其他独立程序。



BOSS & YOUNG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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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波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wanbo@boss-young.com

万律师主要执业方向为金融证券、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领域,现为邦信阳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全国业务委员会主任,并任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推进小组成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大数据联盟成员、上海数商协会成员、上海仲裁协会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研究委员会委员、基于川渝的部省协同公路行业可信数据空间联盟理事等社会职务。具有国际云安全联盟(CSA)认证数据保护官资质,被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连续评为2022年“A-List”法律精英,2023年、2024年“The Visionaries睿见领袖”,入选律新社“2024年度数据合规领域品牌之星匠心律师”,2024年度LegalOne实力之星(Stellar Accolade)。曾于2023年出版《数据与个人信息疑难问题法律指引——基于251则典型案例的分析》专著,并牵头撰写《2024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报告——银行保险篇》、《2024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报告——公共数据运营篇》等专题报告,并办理了上海首批2个“上海数据”品牌认证项目、全国交通行业数据产品挂牌及数据资产入表第一单项目、上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融资第一单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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