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生活中,经常见到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作出承诺或者双方书面约定对婚姻中行为进行约束、对财产进行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规定,夫妻各方均享有婚姻自由,即对于婚姻自由的进行约束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而其中对于财产的处分、分割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夫妻赠与,另一类为夫妻财产分割,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归属,一方也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另一方,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即,夫妻双方有有权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属进行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即,夫妻一方可以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该约定合法有效,但赠与房产必须完成房屋变更登记,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
婚内财产约定是指对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属进行约定,但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夫妻要采用约定形式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必须平等、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或威胁对方。(2)男女可以在结婚前或婚后任何时期作出财产约定。(3)只要约定的财产是夫妻合法所得,夫妻可以自由地确定的内容,可以就部分财产作约定处理,也可就全部婚后财产作约定处理。(4)夫妻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5)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约定,须双方一致认可或者有可靠证据证明,方予以认可。
但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其指“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一方所有,其是否符合以上规定,目前存在争议,最常见的情况就是约定“净身出户”,不同案例中对于是否有效、是否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有着较大的裁量差异。
例如上海闵行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07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①原、被告以书面的方式确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系不以离婚为目的的夫妻财产约定,而非离婚协议,其形式亦符合法律规定。②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签署协议所产生的后果有所预计,其在协议上签字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其对协议的内容已进行过考虑并同意协议的内容,被告称其系喝酒后签署该协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称其未看过协议的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③关于该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本院认为,判断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不仅仅应衡量协议双方当事人表面上的利益是否严重失衡,还要看协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一方是否利用了其优势地位或对方没有经验。本案中,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故不存在一方比另方具有优势的情形,协议內容亦不存在会使被告因没有经验而无法理解协议內容的情形。且该协议中亦明确双方系为防止今后可能岀现的财产纠纷,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亦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今后的遗产继承、债务、收入的保管及归属等均做了约定,显见协议内容的形成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做了慎重的考虑,非轻率所形成。且夫妻财产约定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夫妻双方在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时,通常还考虑了双方的情感、家庭关系、经济收入等各方面,故不能因表面的利益有些不平衡,就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只要夫妻双方在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时系通过协商,并系真实意思表示,即使表面有利益不平衡,亦不能即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故现被告主张上述协议显失公平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夫妻赠与不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与普通的赠与没有本质区别,其受限于《民法典》关于赠与可撤销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撤销赠与的情况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房屋的所有权变更要件之一即是需要完成登记转移,故在房产完成登记变更之前,赠与人均有权撤销赠与。
(1)性质不同。夫妻财产约定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协议,没有婚姻关系就不存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夫妻赠与与夫妻身份关系的存续或解除没有直接关系,与普通赠与没有本质区别。
(2)意思表示不同。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必须经双方同意,签订协议时不得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否则夫妻对婚内财产的约定就是无效的,对双方不产生法律效力;夫妻婚内财产赠与无须征得双方同意,只要一方作出赠与的表示,而另一方表示接受即可,这是一种单方行为。
(3)处分的财产对象不同。婚内财产约定处分的财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财产赠与处分的是原本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4)财产交付方式不同。夫妻财产约定无须交付财产,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就依约定发生,夫妻财产赠与则必须以交付为标准。当然,以上指对内效力,如果应当进行物权变更登记而未经物权变动手续的,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撤销权不同。夫妻财产约定除非存在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外,无权撤销该约定。但对于夫妻赠与,除不得撤销情形外,有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以上供参考,建议在签署财产分配协议或者赠与时,以详细、明确为主,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但笔者也更希望读者们都能和谐维护婚姻关系,珍惜当下。

家事法研究 | 从案例中看亲子关系认定——以子女最佳利益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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