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工商局公布的消息,截至2016年6月30日,全市2015年度企业年报应报企业134.29万户,已完成年报公示122.48万户,公示率为91.2%,有11.81万户企业未按时完成企业年报。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以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该11.81万户企业将会在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如此庞大数量的企业一次性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不引起重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会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带来哪些风险和如何应对值得关注。
异常经营名录是指各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对存在《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以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统一罗列并对外公示,以提醒公众对该公司的经营异常状况予以注意的企业名称清单。经营异常名录是2014年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工商部门开展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也是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
在法律属性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被纳入行政处罚范畴,不属于一种行政处罚措施。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其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六种行政处罚措施之一,作为行政法规的《暂行条例》也未明确将其为一种行政处罚;二是在执法程序上,执法机关的企业列异程序也不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三是在后果上,经营异常名录不会对企业在经济利益上造成直接的减损,虽然企业会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造成商誉上的减损进而造成经济损失,但是这属于间接损失,与行政处罚给当事人的直接制裁存在一定的区别。目前一般认为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只是行政机关的一种信用监管措施,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 公司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四种情形
根据《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以及《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1)企业未按照《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即未在本年6月30日以前,完成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的;(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即经举报查实或企业年报信息抽查发现企业自主公布的信息中存在虚假情况的;(3)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从工商部门的执法实践来看,目前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主要原因是上述第(1)、(4)两项,即未按法定期限完成企业年度报告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因(2)、(3)两项原因列异的还非常少见。
2. 工商部门列异工作的行政程序
(1)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程序。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将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程序根据不同原因在程序上也有所区别,大致可以分为直接列入和先查证再列入两种程序:其中因违反上述第(1)、(3)两项原因的,可分别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作出将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即属于直接列入程序;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必须先经过核查,查证属实之后方可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其中对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查证过程未明确规定;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查证程序作了如下规定: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2)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程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超过3年的公司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届时只能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按照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程序上,公司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纠正虚假、错误信息、主动补报相关信息以及与监管部门取得联系之后,向作出移出决定的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1. 首次明文规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一并成为联合信用惩戒当事人
2015年9月,由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牵头,联合中央文明办等三十八部门签订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就工商总局提出的针对失信企业开展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在《备忘录》第一部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范围中,明确规定“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这一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一并成为信用惩戒的当事人不需要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这与股东和其他相关人员受到信用惩戒的要求不同,股东和其他相关人员必须在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情形下方能成为联合惩戒的对象。
2.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带来的信用风险具体类型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备忘录》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将可能受到如下信用惩戒,且这些措施之间互不排斥,在实践中可能同时面临多项惩戒。笔者现将这些措施及后果简单介绍如下:
信用风险种类 | 影响对象 | 可能造成的后果分析 |
信用信息公示 | 公司 | 失信公司信息将在工商总局门户网站以及通过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这将降低公司市场信用,交易对象可能因此拒绝交易。 |
限制参与政府采购 | 公司 | 失信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将无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 公司 | 失信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将无法参与投标项目投标活动。 |
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 公司 | 失信公司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将不被允许。 |
限制增值电信业务 | 公司 | 失信公司申请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受到限制。 |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 公司 | 失信公司在土地供应方面将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要限制。 |
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 公司 | 失信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将被限制。 |
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 公司 | 失信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将被限制。 |
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 公司 | 失信公司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
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 | 公司 | 将失信公司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企业,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
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 公司 | 禁止向失信公司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
融资授信限制 | 公司 法定代表人 |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将无法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及办理个人信用担保。 |
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 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信用信息是政府对公司及个人提供资金扶持和优惠政策的参考因素,失信公司及个人将无法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及相关优惠政策。 |
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 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政府部门在向公司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例如无法申报上海市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等。 |
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 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证监会在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对于失信当事人的申请从严掌握或不予批准。同时企业上市,需要提供监管部门出具无违法记录证明,若公司被列异,监管部门将不会出具无违法记录证明,进而影响上市。 |
其他限制或影响 | 公司 法定代表人 | 1. 天猫、淘宝、阿里巴巴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对申请在其平台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开网店)的也将公司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被列异的公司将被拒绝;2. 外籍法定代表人、公司员工办理工作居留许可受限。 |
1. 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重视。
一是加强公司信息公示工作制度建设,明确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内容、要求、时间节点和法律后果;二是明确公司信息公示工作的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并纳入员工个人工作考核;三是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遇到不懂的问题及时主动联系监管部门,请求指导帮助。
2. 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全面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一是注意掌握时间节点,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或监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信息公示工作,例如每年6月30日之前,必须完成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示。二是提供的公司信息避免出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况,其中对于一些敏感信息(如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可以选择不公开,但尽量保证真实。
3. 对于实际经营不在注册地址的公司,要注意保证与登记机关的联系畅通,避免因为登记机关无法找寻公司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是在登记机关留存的联系电话一定要保持畅通,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变更的及时告知登记机关。二是尽量保证邮寄到注册地址的公司信件能够有人签收或者能够转达公司。一般情形下,登记机关在日常监管中会先前往公司注册地址联系公司,在注册地址无法找到公司时,再会通过留存的联系电话联系公司,在两个途径均无法联系上时,公司就存在被列异的风险。
4. 注意定期登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本公司信用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和补救。
一是发现信息不准确的,可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更正,如该信息是公司自己公示的,可自行更正;但是,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更正应当在6月30日前完成。二是发现公司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可以在查清楚列异具体原因之后视情处理,分别通过采取补报年度报告、及时公示相关信息、纠正相关错误、不实信息或重新与作出列异决定的监管部门取得联系之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5.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一是在异常经营名录公示之日起30日之内的,可向作出列异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监管部门会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会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二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公司知道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列异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相关列异决定。
本文仅作为交流学习之目的使用,文中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亦非作者的正式法律意见。

推荐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