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斌,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志奇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016年9月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安排的说明》,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下称“资管报送平台”)正式上线运行。资管报送平台上线后,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该机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应登录资管报送平台操作。
2016年11月2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前述解答问题的发布不仅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登记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而且更是促使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信息时予以更加长远、全面的慎重考虑。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经过将近一年的实施过程中,其配套的规则、措施越来越全面、细化的同时,对于申请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本文主要通过对资管报送平台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登记系统的介绍,并结合我们为多家私募管理机构提供备案登记法律服务的经验,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备案登记报送信息中的主要问题予以讨论,供大家参考。
一、账户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报送的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办公地址、邮编、机构网址、主要联系人姓名、主要联系人办公电话、 主要联系人移动电话、主要联系人邮箱、主要联系人传真、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机构前台图片、备用联系人姓名、备用联系人办公电话、备用联系人移动电话、备用联系人邮箱传真。
账户基本信息主要问题(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上传的前台照片及所在写字楼照片应符合哪些要求?
资管报送平台上线后,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报送机构前台图片及所在写字楼图片。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注意的是,在信息报送过程中务必提交真实的前台照片及机构所在写字楼照片,虚假材料的提供将会构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后续经营发展过程中的法律合规风险;对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而言,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该对申请机构的办公地址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确保其能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需要。
账户基本信息主要问题(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与注册地能否不在一个行政区域内?
在账户的相关基本信息中,基于各种的原因,如果出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与注册地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情形,是否影响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我们理解,办公地址与注册地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角度而言,并不会构成备案登记的实质性障碍,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对相关事项如实报送和披露,律师事务所应分别核查其注册地和办公地址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需要。
虽然就目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操作实践来看,住所地和办公地址不一致一般不会构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实质性障碍,但是我们认为,从严格合法合规的角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如果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的办公地址信息可以理解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没有特殊的地方性规定的情况下,不排除办公地址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亦存在将受到工商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二、机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报送的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全称(中文)、机构全称(英文)、机构简称、机构成立时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机构性质、机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 /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出证明、机构类型、业务类型、管理人的公司章程 /合伙协议、 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证、税务登记号证(图片)、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图片)、经营范围、员工总数、是否挂牌 /上市、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管理人认为需要上传的文件 。
机构基本信息主要问题(一):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和实缴的注册资本金的额度要求?
在报送的机构基本信息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备案登记前,会比较关心基金业协会对其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的额度要求,及注册资本金是否需要其股东全部实际缴纳?在《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的初期,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万元,也有可能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但是在资管报送平台上线后,基金业协会基本上已经明确了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标准,且不排除基金业协会将会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金标准的可能性(截止2016年12月20日,已经出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申请机构因实缴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00万元而被基金业协会要求增加实缴注册本金的案例)。
机构基本信息主要问题(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聘请多少名员工?
在报送的机构基本信息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私募备案登记前,应该聘请多少名员工呢?一般而言,新申请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未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员工人数可能较少。如果仅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时最少应该具备的人数而言,其员工人数至少不得少于5人,且不排除基金业协会将会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最低员工人数的要求。同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人数较少的情况下(8人以下),基金业协会一般会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与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设置匹配情况和具体执行情况,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是否能够落实和执行其内部控制制度。因此,我们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聘请公司员工时,应避免只要满足基金业协会的最低人数要求即可的误区,应当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业务的发展计划聘请符合业务开展需要的员工人数。
三、 相关制度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报送的相关制度信息包括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平交易制度及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其他制度。
注:上图为管理类别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控制制度报送系统截图,如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则无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平交易制度及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的报送端口。
相关控制制度的主要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越多越好?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内部控制制度时,一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有意或者无意的效仿公募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等发展成熟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结果往往会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大量的出现混杂某些类型公司、某些业务类型专用的制度;而另一方面,某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备案登记时,在聘请的员工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却提交了多达20多种的规章制度,设立多个公司内部部门和内部委员会,如此往往会导致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就其内部控制制度与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设置匹配情况、具体执行情况进一步说明。我们建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初期,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结合其实际业务开展需求情况,制定与其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内部控制制度即可,无需在初次登记时提交过多或不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

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主要问题(一):如何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
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及资管报送平台的注释,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关联方与《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则认定的关联方的范围均不一致,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关联方仅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发布之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并非十分重视关联方的披露范围,甚至于倾向缩小披露的关联方范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发布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但在实践中,高级管理人员在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职的情况较为常见,基金业协会要求已经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是否合规,新申请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意核查其拟聘人的高级管理人是否存在违规兼职的情形。我们建议,私募基金关联人在报送关联方的信息时,应考虑到其高级管理人是否存在兼职的情形,其兼职单位是否可以按照基金业协会的标准被认定为关联方。
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主要问题(二):律师事务所需注意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交易。
在关联方的信息报送中,法律意见书除需披露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持牌情况(如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情况(如涉及)、管理的产品(如涉及)外,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方时,基金业协会还将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其关联方是否是存在关联交易,并可能会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作出相关关联交易的承诺,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相应的法律意见。
五、 诚信信息

诚信信息报送信息包括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被市场禁入、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被市场禁入、最近三年是否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采取自律措施、最近三年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的诚信信息中,律师事务所一般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相应的承诺函,并进行独立的法律尽职调查。
六、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主要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提交审计报告?
在报送的财务信息中,《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时已成立满一年的应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该年度财务报告是指提交申请时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七、 出资人信息

出资人信息主要问题:是否需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结构穿透核查?
在资管报送平台中,基金业协会只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包括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初期,我们曾就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多次向基金业协会咨询,是否需要穿透核查至最终的自然人股东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基金业协会给予的回复是无需穿透核查至最终的自然人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如实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结构即可,但资管报送平台的报送要求及基金业协会的回复并不意味着律师事务所无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任何穿透核查。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法律意见书应对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需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因此,我们建议,律师事务所至少需要穿透核查至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境外股东,其境外股东(如有)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八、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信息主要问题(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必须具备实际控制人?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实施初期,曾存在过无实际控制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的情形,我们也曾尝试为一家无实际控制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实践中不排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存在任何能够支配其行为的人,即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但是在资管报送平台中,实际控制人作为必须报送的信息,意味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登记时,必须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并予以报送,在技术上无法避开实际控制人信息报送的情形下,如果法律意见书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无实际控制人,基金业协会又将反馈法律意见书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信息不一致,要求补充说明。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基本明确,因此,在法律意见书中必须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认定和明确。
实际控制人信息主要问题(二):谁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在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在资管报送平台上线前,我们往往会疑惑,实际控制人是否需要按照证券业务的要求最终穿透核查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是否可以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资管报送平台上线后,其《操作手册》明确了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为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管报送平台中报送信息时进一步提示,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外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由此,在资管报送平台上线后,前述2个关于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已经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报送控股股东为其实际控制人,且认定实际控制人追溯至国资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外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即可。
我们发现,前述基金业协会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既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也不同于证监会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我们暂且对基金业协会对于实际控制人的标准是否合理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必须具备实际控制人持保留意见),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的明确,使得律师事务所在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时有具有更加明确的指导意见,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简单的直接认定控股股东或国资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外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为实际控制人呢?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发布之前,或许这个问题还不是那么的重要,但是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发布之后,我们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特别是大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宜轻率的认定控股股东为实际控制人,而应综合考虑公司长远的发展计划及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避免直接认定控股股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构成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重大事项变更登记或其关联公司(广义)申请私募基金备案登记的合规壁垒。
九、高管信息

高管信息主要问题(一):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有哪些新要求?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提出了4点新要求:第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在上文中,我们已经讨论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对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认定的影响,在此不再赘述。第二,高级管理人员如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基金业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第三,基金业协会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业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第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我们理解,前款要求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应作广义的理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包括兼职协议等。
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实施后,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单位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认定标准不能被认定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却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则被认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能否认定该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行为合法合规呢?根据我们曾经向基金业协会咨询《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中规定“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中关联方的范围是什么?目前我们得到的回复是前述关联方的范围仅限于“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我们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的实践操作及基金业协会的态度保持持续关注。
高管信息主要问题(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聘任的兼职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有无限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备案登记时,特别是一家已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拟重新备案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时,新申请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未开展私募业务,两家关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往往会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互相兼职的情形,基金业协会并不反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但是基于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的考虑,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基金业协会通常要求申请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1人。
十、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主要问题:报送信息与法律意见书的信息应保持统一。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会先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础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出具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才开始在资管报送平台报送信息。这个过程中往往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管报送平台中报送的信息与法律意见书的记载不一致,由此而被基金业协会要求出具补充说明法律意见书。为了避免此类不必要的反馈,我们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报送信息时注意其报送的信息是否与提供给律师事务所的基础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律师事务所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最终报送的信息保持关注,双方的互相沟通不能止于法律意见书正式稿的出具,而应持续至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审核通过的通知为止。同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的信息中可能会涉及到PDF扫描件的上传,在此,我们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全部上传彩色的、清晰的扫描件,避免基金业协会反馈某些印章的颜色问题、某些页面不清晰等技术上可以避免的反馈问题。
结语
我们在参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出具的过程中,明显感受到随着配套规则的不断完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越来越全面、越来越严格,监管角度逐渐趋向于全方位无死角。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该相应地树立主动合规、持续合规的心态,切不可存在应付或侥幸心理。本文就资管报送平台首次备案登记报送信息中我们遇到的较为常见的问题予以讨论,因各项问题的产生有其特定背景,因此相关结论切不可生搬硬套,讨论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登记或出具法律意见书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相关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沟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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