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3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97亿人,占总人口的21.1%,我国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国家卫健委预计,到2035年左右,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将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
日本是全球老龄化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早在2005年,其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就超过了20%。老龄化的纵深发展催生了日本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这其中,成年监护的社会化方兴未艾,突出体现为由非亲属(包括专门的机构及人士)担任成年监护人的比重不断上升——2000年仅为10%,2020年已增长到80.3%。
非亲属担任成年监护人的情况在我国尚不多见,但在未来很可能是大势所趋,也蕴含了广阔的法律业务空间。其如何履行监护职责,域外经验或可借鉴。为此,邦信阳家事业务小组基于对第一手日文资料的翻译、研读,陆续推出介绍日本成年监护实务的系列文章,与读者共同学习、交流。
成年监护实务的日本借鉴系列文章(点击查看)
文 | 杨晓婷、高兴
成年被监护人死亡时,监护终止。随后,监护人需要完成监护结算、向家庭法院提交监护终止报告、向东京法务局申请监护终止登记、向本人(即成年被监护人)的继承人交接继承财产等一系列相关手续。
所谓的监护结算,亦称管理计算,指的是从就任到任务结束为止,监护人在进行监护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一切财产的收入和支出的计算,目的在于明确财产的变动与现状。监护结算应对本人的继承人进行。
日本民法第870条规定,监护人在结束监护任务后,必须在2个月内进行监护结算。如果有监护监督人,则监护监督人需列席监督。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应向法院报告并申请延长期限,等待法院作出指示。
在向家庭法院报告本人死亡后,家庭法院会要求监护人在本人死亡之日起2个月的期限内提交监护终止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自上一次报告以来的监护事务,并且附上完成监护结算后的财产目录。
监护人在提交监护终止报告的同时可以申请获得报酬,这将是他们作为监护人的最后的报酬。
根据日本《关于监护登记等的法律》第8条第1款的规定,在得知本人死亡后,监护人须向东京法务局申请监护终止登记。
申请时,如果东京法务局可以通过居民基本台账网络确认被监护人的死亡事实,则可以省略提交户籍(除籍)誊抄本等文件。如果无法确认,则可能需要提交这些文件
(1)有交接对象时
在完成监护结算后,监护人应尽快移交继承财产。
如果本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移交给遗嘱执行人;如果没有指定则移交给继承人,或催促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申请选任遗嘱执行人。特殊情况下,监护人也可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选任遗嘱执行人。如果监护人保管了本人的自书遗嘱,则需要先向家庭法院提出遗嘱检认申请。
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在获得所有继承人同意后,将财产移交给继承人代表。在具体处理上,首先应将监护结算书送交所有继承人,接下来在确定交接的日期和地点后,集合所有继承人进行移交。如果有继承人无法出席,应要求其事先提交委托继承人代表进行的委托书。
如果在继承人之间存在遗产分割协议,则按照协议内容进行移交;如果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让其中一位继承人提出遗产分割调解申请。因通常情况下调解成立需要较长时间,监护人可以考虑申请选任继承财产管理人。
根据财产的不同性质,移交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①不动产一般只需提供财产目录。需要注意的是,如将建筑物钥匙交给继承人中的一位,则可能会因建筑物中的动产被取出而引发纠纷。
②存款需要将存折等交给继承人。通知金融机构本人去世的话账户会被冻结,因此需要首先办理解约手续。账户解约原则上需要所有继承人的同意。
③交接现金时,如果所有继承人都能出席,直接移交一般没有问题。但如果只交给部分继承人,则可能需要首先将现金存入未冻结的存款账户,再按上述存款移交的方法进行交接。此外也可以采取提存的方法。
移交财产时,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应获得书面确认,所有文件都应加盖实印并附上印鉴证明。监护人应详细记录存款账户、有价证券、保险证券、权利证明、印章、现金等明细,明确移交的财产后让继承人签名盖章。
实践中因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等原因,监护人可能不得不按无因管理保管财产,直到确定移交方。长期管理会给监护人带来负担,也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应尽可能申请选任继承财产管理人,或将财产移交给其中一位继承人。
(2)无交接对象时
如果没有明确的继承人或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在继承人考虑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法定期间内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无法期待由继承人进行管理,监护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请选任继承财产管理人。在实践中,有些家庭法院为了避免没有管理权限的监护人进行长期管理的风险,即使在法定考虑期间过后也会接受监护人的申请。
如果唯一的或所有的继承人下落不明,监护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选任不在者财产管理人。如果部分继承人下落不明,可以催促其他继承人申请选任不在者财产管理人,或者如果财产在性质上允许,也可以将财产移交给其他继承人。
在申请选任继承财产管理人或不在者财产管理人时,申请费用和预纳金等原则上由申请人承担。由于这些费用没有从继承财产中进行支付的依据,监护人需要与家庭法院协商是否需要预纳金等问题。在实践中,申请人在承担申请费用后请求偿还的,也有得到法院认可的情况。
成年被监护人死亡后,需要有人向行政机关提交死亡报告,进行火葬或埋葬,支付生前债务,腾空居室,保存继承财产等,这些统称为死后事务。
除了民法规定的监护结算、交接继承财产等上文所述的特定职责外,监护人的工作因本人死亡而结束,处理死后事务并不是监护人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因没有亲属进行处理或其他原因,监护人可能不得不处理死后事务。
根据日本民法第873之2条的规定,成年监护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为本人处理死后事务,包括:①为保存个别继承财产所必要的行为;②支付继承财产中已到期的债务;③签订本人尸体的火葬或埋葬合同以及其他为保存继承财产所必要的行为(①②除外)。
但成年监护人处理上述事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在必要时;②明显违背本人的继承人的意思时除外;③到继承人能够管理继承财产时为止;并且,在进行签订火葬或埋葬合同以及其他为保存继承财产所必要的行为时还需要④得到家庭法院的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法院对死后事务的许可,以不明显违背继承人的意思为要件。继承人中只要有一人表示反对,监护人通常就无法处理死后事务。但现行规定并没有要求必须彻底确认继承人的意思,因此只要在可知范围内即可。继承人下落不明,或无法与继承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不属于明显违背继承人的意思。
此外,在处理法律未赋予权限的事务时,如执行葬礼等,监护人可以按照应急处分义务或无因管理的规定来处理。
根据日本《户籍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成年被监护人死亡时,本人亲属、同居者、房主(指房屋所有权人)、地主(指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或土地的管理人、监护人、意定监护人以及意定监护受托人(指在意定监护监督人被选任之前,意定监护合同的受托人)可以进行死亡报告。
死亡报告通常由本人的亲属进行,即使没有亲属报告,住院死亡时可以由医院院长,在老人院等机构死亡时可以由机构负责人作为房屋管理人提出报告。因此尽管成年监护人也可以提出报告,但如果时间允许,可以事先考虑由谁作为报告人提出死亡报告最为妥当。
如前文所述,监护人在任务结束后需要向家庭法院提交监护终止报告,因此在本人死亡后首先需要联系家庭法院报告本人死亡。
为了火葬或埋葬本人遗体,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得火葬或埋葬许可。成年监护人在缔结火葬或埋葬合同时,还需要向家庭法院申请许可。但如果进行火葬等时遇到紧急情况,或因周末或连休法院未开庭,可以事后申请,此时需要在申请书中说明原因。
在具体操作上,监护人可以在提交死亡报告时同时提交尸体火葬许可申请书,以拿到尸体火葬许可证。接下来将火葬许可证交给火葬场,火葬结束后,火葬场管理者会填写火葬日期和时间,签名盖章后返还给监护人。最后将火葬许可证交给墓地等进行安葬。在实践中,通常委托殡仪馆办理从遗体接收到提交死亡报告、申请火葬许可等一系列事宜。
由于原则上死后24小时内不能进行火葬,因此需要合理安排守夜和葬礼日程。
安葬通常在墓地或纳骨堂进行。如果没有遗骨的接收者,监护人需要在获得家庭法院许可后与纳骨堂签订合同进行安葬。
本人去世导致成年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消灭,本人的生前债务等原则上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实践中,监护人可能面临不得不处理清算事务的情况。
本人的生前债务包括住院费、设施使用费、光热费、电话费等公共费用。这些通常是小额费用,并且预期在发生后会迅速得到支付,因此如果本人没有资不抵债,一般不会出现问题。
使用现金支付已到期的本人债务不需要得到家庭法院的许可,但为支付债务而获取存款返还因属于保存继承财产所必要的行为,需要得到家庭法院的许可。在申请许可时,需要附上获取存款返还的存折的复印件(包括存折封面、开户信息页、显示余额的页面)和证明债务存在的文件(例如费用明细、请求书的复印件等)。
住院合同或入住合同通常随着本人死亡而终止。但入住机构时,如果本人死亡后居室内还留有本人行李等物品,直到居室被移交前,会持续产生相当于居室使用费的损害赔偿金。一般认为作为监护人只需向继承人传达这一情况就可以了,但当医院或机构要求取走遗留物品时,监护人在移交给继承人之前不得不暂时保管这些物品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在继承人下落不明等情况下,将居室内的行李移放到廉价储物室里比较妥当。
为保管本人遗留物品而与第三方签订寄存合同时,需要得到家庭法院的许可。申请许可时需要说明无法立即移交给继承人的原因、遗留物品的状态、性质、形状、容量、财产价值等,从而说明为了保存而不得不寄存,并附上寄存合同书(草案)。
如果废弃遗留物品,申请法院许可时需要附上与废弃业者签订的合同书、估价单(草案)。但如果物品没有财产价值,且废弃不会产生费用,则无需获得法院许可即可废弃。
如果本人没有继承人,或者即使有继承人但无法获得其合作,或者本人负债过多、资产太少,继续支付水电费等对其不利,监护人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请许可解除合同。此时,只需在申请情况说明书中写明解除的必要性,无需特别附加说明文件。
除了本人死亡外,本人判断能力的恢复、监护人死亡、监护人辞职或解任等也将导致监护终止。
本人恢复判断能力后,本人、配偶、四等亲以内的亲属、监护人、监护监督人以及检察官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请取消监护开始的审判(此处的“审判”类似于我国法院的“裁定”,下同)。申请时需要附上能够证明本人判断能力恢复的诊断书等材料。家庭法院进行取消审判后,监护人需要向家庭法院报告监护结算,并向本人报告监护结算,交接财产。
当监护人死亡时,家庭法院将根据本人或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选任新的监护人。新选任的监护人为了进行监护,需要获得财产交接。在法律上,去世的监护人的继承人负有监护结算的报告义务,但在实践中往往由新监护人的就任报告来代替。
当监护人因某种理由无法继续进行监护时,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请辞职许可(需要有正当理由)。如果监护人在监护事务中有不正当行为、重大失德行为或其他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况,家庭法院将依监护监督人或本人、亲属、检察官的申请或依职权解任监护人。此时,监护人必须将财产交接给新选任的监护人。
监护人辞职除了年老、重病等不可避免的原因之外,还可能包括以下情形:
①律师或司法书士根据信托合同被选任为监护人,信托合同终止后,律师或司法书士辞去监护人职务,由亲属接替担任监护人。
②律师等专业人员被选任为监护人来处理特定的专业事务(如诉讼等),待问题解决后转由亲属、其他专业人员或市民监护人等来接替担任监护人职务。
③社会福利协议会或NPO法人(非营利组织法人)等作为法人进行监护,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稳定期后转由市民监护人接替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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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杨晓婷博士,江苏无锡人,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硕士,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长期旅居日本,对日本的政治法律制度有深入了解。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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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评定“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他的相关研究成果,曾在上海市法学会、全国律协、上海律协组织的学术活动中获奖,发表于《家事法实务》《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等刊物。他曾独著或参与编写多本专业书籍,经常受邀担任上海电视台《新闻夜线》等节目的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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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鱼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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