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拍电影的那些事儿:电影的融资渠道探讨 | IP研究及保护专题之二
2016-03-15


龙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殷洁琼,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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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影产业是一个风险极高的行业。美国著名剧作家William Goldman对此曾有精辟评价:“In Hollywood,nobody really knows anything ”,没有人能预先知道哪部电影会叫座,哪部电影会成为票房毒药。但高风险的同时意味着高回报,因此一直有人前赴后继踏入这个行业,作为律师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帮助委托人降低这个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要做好这点就需要律师熟谙电影产业的各种规则,包括融资规则、拍摄、审批、发行等全过程。为此,作者试从法律角度剖析拍摄电影的各个过程会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将此作为一个系列,与大家分享。

电影公司在拍摄电影过程中,除去寻找剧本、聘请导演和演员、搭建剧组班底外,还有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完成电影拍摄全过程的融资(movie financing),为电影的拍摄完成寻找资金支持。本期试为大家梳理一下影视项目的融资渠道。


一、多方投资、合作拍摄


《失恋33》天,影片投资总额约900万元,宣传发行成本600万元,总成本1500万元,由6家公司(完美世界(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美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兴安咨询中心、东阳新经典影业有限公司、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文影视文化工作室)直接投资联合摄制完成,最后取得了3.5亿票房的好成绩,可谓小成本电影的标杆。这个例子,可借鉴的除小成本制作外,还有它多方投资、合作拍摄的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下,电影合作各方除投入资金外,一般还会根据各自优势承担诸如提供剧本、合拍申请、报批影片送审、取得放映许可证、电影发行等具体事项,因此拍摄前各方会就具体合作事项签订类似《合作拍摄电影合同书》,就各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责任承担、版权归属等作约定,特别是各方根据贡献大小按比例享有影片后续的收益的条款,而这里一般也不会出现债权投资中的保本条款。同时,各方合作前一般也会有某优质影视企业牵头,将项目先建立起来,再寻找其他优质合作方。合作各方除贡献资金外,还会负责电影制作中的具体事宜,如华谊兄弟拍摄《墨攻》,就采取了亚洲四个主要发行地区的公司联合投资并负责各自区域电影发行的方法,对华谊兄弟来说,这种模式既减小了其投入影片的资金压力,又助推了影片的海外发行,对合作方来说,将资金投入华谊兄弟的影片项目,无形中保障了资金的回报。


二、PE/VC投资


近年来,国产电影开始频繁出现基金公司的身影,如《后会无期》(经纬创投)、《白发魔女传》(博纳诺亚影视基金)、《小时代3:刺金时代》(乐视星云影视文化基金)、《黄金时代》(其石基金),电影产业的高回报率使其受到私募基金的追捧。2007-2014年,我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高速发展,短短7年时间,就有93只文化产业综合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仅2014年新增了51只文化产业投资基金。[1]

电影投资基金模式往往是由优质影视传媒企业作为GP、商业银行优质客户作为LP共同出资成立基金,专项用于优秀国产影视剧的拍摄制作,以及海外影片的全球性版权或区域性版权的购买和引进的创新业务模式。[2]前面提到的博纳诺亚影视投资基金,就是一个主要以电影为投资标的私募股权基金,由博纳影业、诺亚财富、红杉资本共同成立,该基金先后投资了《澳门风云》《窃听风云3》《白发魔女传之明月天国》《智取威虎山》《澳门风云2》《我是路人甲》,都取得了良好的项目投资回报。这种模式下,成立的基金往往能够凭借自身资金优势,投资多部影视项目,分散投资风险。


三、银行贷款


近年来,我国政策开始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信贷业务对文化企业提供支持,商业银行对电影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正日渐上升。

不过虽然银行正逐渐放开对电影项目的贷款投资,但是银行的行为一般都是“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所以目前仅有少数实力雄厚的大型影视公司的大型影视投资项目得到了银行的青睐,原因无非是这些企业具有强大的还款能力保障。同时,银行贷款融资属于债权融资,优点是不会改变影视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如果影片取得良好收益,融资方只需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也是税前支付)即可,不需将收益也分一杯羹给银行,但缺点就是它仅仅能解决影视项目资金需求,却无法获得资金外的其他商业合作帮助等。因此,综合以上优劣,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融资方式并非适用于所有影视项目,比较适用于那些项目运作稳定有保障,暂时出现资金缺口的影视项目。


四、广告融资:贴片广告与植入广告


这种融资方式,可谓毁誉参半。

贴片广告,就是大家熟知的将企业产品广告或企业形象广告与影片一同拷贝,在电影放映前后播出的广告,也称为随片广告。[3]2002年影片《英雄》中的贴片广告金额高达2000万元。作为观众,对于这种强加的广告,我们自然是万分抵制的,而影片制作方,为分担电影成本,往往都会在电影前后增加贴片广告以增加收益。贴片广告其实处于电影广告融资的低级阶段,植入广告,才是贴片广告融资的升级版本。

说起广告植入电影,最早为大家熟知的可能要追诉到007系列电影,这部誉满全球的影片充斥着各路植入广告。各种新车型、概念型手机、新型手表等,虽以特写镜头出现,却仿佛与主角融为一体,从这些商品中我们能看到主人公的身份、地位、职业或生活态度,作为普通观众,完全可以接受这样的广告植入。相比之下,目前国内影片的广告植入水平就稍显逊色一些。虽然从《大腕》往后,植入广告的影片很多,但能够称得上成功植入的,没有几家。如何既不突兀地强硬出现,通过创意性的设定使其符合宣传产品的气质定位,又能有效的与剧情、演员,甚至是观众进行有效互动,一方面考验着制片方的策划创意智慧,另一方面也对品牌方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个问题上,王中军这样说:“导演觉得某处的软性广告会影响观众观看,那我会尊重导演、尊重观众,撤销广告。所以我们在签订广告合同时也会增加一条‘以艺术创作为主’。我们尊重了艺术创作的同时,也尊重了投资者。如果你给我100万,要我增加一个不靠谱的镜头,我肯定不会;如果你给我1000万,我会动脑子把不靠谱的镜头变得靠谱。”


五、版权预售,提前回笼资金


在开拓版权预售方面,近年中国刚刚成立不久的熙怡影业(Bliss Media)正如火如荼地运作着。总部位于上海,洛杉矶设有分公司的熙怡影业,业务涉及电影投融资、制作、版权购买、国际预售和电影发行,商业模式的创新在于结合B2B和B2C的双线操作,其中B2B就是进行国际版权预售,将出品的高概念电影通过国际版权预售,收回部分甚至全部制作成本,降低项目风险。前不久这家企业又收购了国际版权销售公司Insiders,成为其主要股东,开始布局影视产品的全球发售渠道。

目前中国电影融资版权预售大多选择海外预售进行融资。海外预售融资,就是在影片制作完成之前,制片公司基于剧本、导演和演员的阵容,向海外电影发行公司预先销售影片在海外的发行权、放映权,收取定金或“保底发行金”以支持影片制作的融资方式。[4]电影制片公司在预售融资时,需要准备一套关于电影的基本信息的资料,包括剧本、导演及主要演员信息,随后制片公司可通过熙怡影业等类似公司,委托其寻找适合的海外发行方。在该过程中,制片公司与海外发行方需要订立《融资合同》等文本,同时为保证影片能够按计划顺利拍摄完成,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项重要条款“若原定参与本电影拍摄的导演、演员无法从事该影片的拍摄工作,且制片公司未能寻找到具有同等影响力的演员或者导演进行代替,发行方有权取消合同。”


六、众筹


近年万众创新的局势下,影视领域的资本运作方式也开始呈现多样化,文化产业众筹模式开始持续发酵,BAT的介入以众筹的方式打破了文化产业领域原来的融资圈子。除了前面我们提到的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筹建“小浦娱乐”众筹平台,全面参与了电影、电视剧、话剧、演唱会等娱乐项目领域外,阿里巴巴的“娱乐宝”、百度联合中影、中信信托、北京德恒律所共同推出国内首个电影类消费金融平台——“百发有戏”,都掀起了电影众筹市场的一股浪潮,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电影还未开拍就能拥有海量平民投资人成为其忠实粉丝,自发宣传电影,这种融资方式可谓一举多得。下面我们通过下图为大家梳理一下影视产业众筹的法律框架:



在这种模式下,影视公司通过众筹平台发布影视众筹项目,投资者线上参加付款,资金通过独立第三方平台结算,同时该平台的资金运作应受相关托管银行监管,资金募集完成后,投资者在线下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然后再以有限合伙的名义,入股影视公司。在众筹有限合伙退出机制方面,影视公司可提前将退出机制写在众筹项目投资方案中,可设定诸如五年内通过上市、被收购、后续新投资人进入转让老股东股份、原有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的条款。


七、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新趋势


众筹融资模式,让众多电影从业人士看到了春天,其实众筹也只是顺应了一种资本运用趋势——资产支持证券化,即“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指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为保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高级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说起知识产权证券化,很多人都感到陌生,因为目前中国仍未出现一例成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例ABS大多应用于房地产领域,因此我们只能从国外已有案例来做一解析。

查询百度百科,可以看到世界上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是音乐版权证券化。出生于英国而在美国广受欢迎的知名歌手David Bowie,为了买下其前任音乐经纪人对其音乐著作上所掌握的少数权利,同时还要求解决其所拥有英国豪宅的税捐争议,产生大量资金需求。[5]David Bowie可以直接卖出属于他的音乐著作权,但取得价金将被课以50%的所得税,于是他便向当时著名的投资银行间David Pullman寻求协助。当时David Bowie拥有的音乐著作权,全世界每年大约可销售一百万张专辑,以至于其来自著作权、授权合约唱片销售的权利金收益十分稳定且可预期,而且不存在有任何呆账的记录,风险相对受到控制。[6]

David Pullman最终以可从音乐著作权中获取的将来权利收益作为被证券化资产,即David Bowie二十五卷专辑(约三百首的歌曲)每年可产生的权利金,发行了总金额为五千五百万美元,票面利率为7.9%,法定到期日为十五年,平均到期期间十年的债券。这里的证券化的特设机构载体SPV是一个信托(SPT,Special Purpose Trust),它与所发行的债权存续时间同期(15年),基于音乐著作权的将来权利金收益,著作权权利人以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被转让给了特设载体。[7]

该债券交易架构如下:



这宗当时为了筹集大量资金而又避免直接出卖25张专辑产生的高昂税费而设计的框架,目前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典型案例。如果知识产权证券化某一天能实际运用于我国的电影筹资,甚至是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我们认为,未来我们关于知识产权的已有观念将会极大改变,不仅能在资金上大力推动文化创意的产生及发展运作,也能将无形的知识产权变成具体可变现的资产数字,各方重视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提高,但遗憾的是目前这种电影产业的融资模式已出现在日本影视行业,中国影视业却迟迟未能推进,我们希望有一天这种融资方式能够出现在中国的影视融资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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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产业信息网,《2015-2020年中国文化产业领域投资基金分析》http://www.chyxx.com/industry/201509/343353.html.

[2]张洪生,金巍.《中国文化金融合作与创新》.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5:95.

[3]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s17NMHC3prP8BOlp556v9-Uv8a8q6GL3KwJQSgPOfenOYLdqSvQ3_8hryxMK-kZzuNXVxQDOPUILdQVW94ohEK.

[4]宋海燕.《娱乐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219.

[5]陈月秀.《智慧财产权证券化——从美日经验看“我国”实施可行性与立法之刍议》,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4年硕士论文,54-55.

[6]冯浩庭.《智慧财产权利证券化之研究》,台湾政治大学智慧财产所2004年硕士论文,150-151.

[7]钟基立.《文创与高新产业融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5.


律师团队介绍

本 所龙陈律师团队主要从事文创及文创金融法律研究与实务,专注为影视传媒、商标保护、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新媒体、广告会展及其他文创相关领域 提供法律研究与实践。为了推动研究的深入与对法律实践的指导,专门成立了“文创法律天地”平台,希望更多志于该领域的精英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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