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活畜成为“特别危险”——当货物开始呼吸:海商法对“不可控生命 ”的规制智慧(下)
2026-04-17

文 | 薛勇 章美阳


二、

中国《海商法》第53条的“移植”与“本土化”

抄作业要贴合国情

(一)条文结构与立法渊源:“拿来主义”但小有困惑

中国《海商法(2025)》第53条规定:

“因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其已经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该条文几乎原文照搬《汉堡规则》第5条第5款,但到了中国司法实践中,就遇到了三个“灵魂拷问”,至今没完全统一答案

“固有的特殊风险”的界定:是否包括疾病、惊恐、踩踏、跳海、互斗等所有生物行为?

“特别要求”的范围:托运人指示是否必须书面?口头指示的效力如何?托运人嘴上说“多给牛喂点水”,算不算数?还是必须写在纸上、签上字才算数?

举证责任的具体化:承运人需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完成“归因”举证?承运人只说“我喂水了”就行,还是得拿出证据(比如监控、记录),证明“喂水了,而且活畜死亡确实是自己生病,不是我没喂好”?

(二)2025年《海商法》修订的动向:给“多层运输”加个“提醒”

2025年修订的《海商法》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保留了活畜运输的特殊规则,但增加了实际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61条允许合同约定特定部分运输由实际承运人履行,且可约定承运人在该期间免责,但“此种约定应当在提单中载明;未载明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一修订对活畜运输具有重要影响:在多层转委托的运输链条中(如船舶-拖车-船舶的联运),货主需仔细审查提单记载,以确定责任主体。

翻译过来就是:如果活畜运输要“转好几手”(比如船运-拖车-再船运),货主一定要仔细看提单,看看上面有没有写“哪段运输免责”、“谁负责”,不然遇到问题,可能都找不到该找谁索赔,这相当于给货主提个醒:“看清条款,别被坑”。


三、活畜运输的“特别危险”

类型化分析活畜跨洋出海,到底要闯多少关?

(一)生理风险:疾病与死亡:水土不服+交叉感染,太致命

活畜在海上运输中面临的首要风险是疾病传播和突发死亡。密密麻麻挤在一起、货舱不通风、喝不上干净水,只要有一头活畜生病,很容易“一传十、十传百”,引发疫病暴发。

欧盟《第1/2005号法规》附件I规定,运输前,必须由主管当局检查动物健康状况,“患病或呈现生理虚弱或病理过程的动物不得被视为适合运输”。

(二)行为风险:惊恐与踩踏:一慌就乱,一乱就踩,太坑了

船舶一摇晃、噪音一大、环境一陌生,活畜就容易“吓破胆”,开始乱撞、乱挤,最后酿成踩踏事故,伤亡惨重。

2018年澳大利亚“live sheep export”丑闻中,约2400只绵羊在从弗里曼特尔港前往卡塔尔的航程中因高温应激(吓着了+太热)死亡,引发对承运人照管义务的广泛质疑。

(三)环境风险:恶劣天气与通风:老天爷变脸+货舱闷得慌,太难受

海上天气说变就变,狂风巨浪不仅会晃船,还会导致货舱环境变差。

欧盟法规要求,运输超过3小时的海上航程,必须配备强制通风系统和备用电源,万一主电源坏了,也能保证通风;滚装船运输时,车辆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固定点以防止位移。

(四)管理风险:照料不当与过失:承运人偷懒,活畜遭殃

有时候,活畜受损,可能不是因为自身固有风险,而是由于承运人“没上心”。

荷兰Arnhem地方法院1996年审理的NieuwRotterdam案具有典型意义:38头牛从荷兰运往爱尔兰,到达时大部分死亡。法院认定,死亡原因是“缺乏通风和新鲜空气导致的窒息”,这并非运输活畜的固有风险,而是承运人重大过失所致,故不能援引免责条款。


四、比较法视野

从“完全免责”到“过错兜底”四大规则大比拼,谁更合理?


公约/立法

法律地位

责任基础

免责条件

不可免责事项

《海牙规则》

goods

合同自由

完全免责条款有效

《汉堡规则》

goods

过错推定

证明遵守指示+归因于特殊风险

承运人过失

《鹿特丹规则》

goods

合同自由

可约定免责

故意或明知

中国《海商法》

goods

过错推定

证明遵守指示+归因于固有特殊风险

承运人过失



结语:从“马匹抛海”到“动物福利”

活畜运输的百年进化,温柔且坚定

从1863年“GreatEastern”把战马抛海求生,到2025年欧盟要求活畜运输船舶必须配兽医、动物行为学家(相当于给活畜配“专属医生”和“心理辅导员”);从《海牙规则》把活畜排除出承运人责任范围,到《汉堡规则》给活畜“正名”开始过错推定,再到《鹿特丹规则》放开合同自由但守住“故意免责”的底线。活畜运输的法律规制,其实就是海商法的一场“自我进化”:从只看重“货物价值”向“生命伦理”的缓慢演进。

但不管怎么变,有一条规矩始终没变:

法律不会强迫承运人,去承担生命本身的不可预测性——毕竟,你没法控制一头牛会不会突然生病,也没法阻止一匹马会不会受惊跳海;

但法律会要求承运人,承担那些“能控制”的照管义务——比如通风、喂水、按要求照看。

说到底,活畜不是“冷冰冰的货物”,而是“会呼吸的生命”,海商法的智慧,就是在“货物价值”和“生命伦理”之间,找一个最合理的平衡点——既不让承运人背不该背的锅,也不让活畜白白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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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勇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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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勇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薛律师主要的执业领域包括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服务范围涵盖海商海事(物流、仓储、国际货运、会展物流、非贸物流等)、公司(解散、清算、破产)、房地产销售与租赁、创意/文体园区运营相关法律服务等;服务内容包括日常运营、项目投资、合同管理、商业风险控制、诉讼及仲裁等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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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angmeiyang@boss-young.com

章美阳实习律师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现主要致力于海商海事(国际货运、物流、仓储等)、公司事务、房地产租赁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核心参与合同管理、争议解决及非诉讼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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